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涉案咖啡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河南长葛法院:重审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发表于:2021-04-27 点击:

330739-1F21401321161.jpg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107号

涉案咖啡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河南长葛法院:重审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赵志伟与新化县琅塘镇艳红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赵志伟于2019年6月16日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19)豫1082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赵志伟的诉讼请求。原告赵志伟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豫10民终273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志伟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豫民申1090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20)豫10民再4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9)豫10民终2733号民事判决及(2019)豫1082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12月17日,赵志伟在新化县琅塘镇艳红食品店(以下简称艳红食品店)经营的“鹏程8888” 淘宝店铺,购买了1袋“正品西班牙进口DL巴西黑咖啡”,单价为300元/袋。

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注的配料为:黑咖啡(巴西)、植脂末、葡萄糖、固体麦精、酵母提取物、荷叶粉、决明子提取物、食品添加剂:增调剂(20.003)、抗结剂(02.004)、食用香精,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60206018611,执行标准:GB/T29602,制造商:连元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厂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56号第三层,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涉案咖啡外包装上标注的“连元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未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检索到相关信息。

赵志伟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00元并十倍赔偿原告3000元共计3300元。

法院重审认为,涉案咖啡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系“明知”,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咖啡制造商虚假,标注虚假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长葛市法院重审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厂家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方准许销售。

本案涉案商品制造商虚假,其外包装标注了虚假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商家未尽法定查验义务,系“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被告艳红食品店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被告也未到庭抗辩其尽到商品查验义务,被告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购买涉案商品货款300元,并赔偿十倍货款损失3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12月23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做出(2020)豫108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重审判决:支持“退一赔十”,即艳红食品店向赵志伟返还货款300元并赔偿赵志伟损失3000元。

附: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082民初4383号

原告赵志伟,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生,住长葛市大周镇赵明寰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8909163636。

被告新化县琅塘镇艳红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琅塘镇龙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322MA4PCJ8A73。

法定代表人刘艳红。

原告赵志伟诉被告新化县琅塘镇艳红食品店(以下简称艳红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19)豫1082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赵志伟的诉讼请求,原告赵志伟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豫10民终273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豫民申1090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20)豫10民再4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9)豫10民终2733号民事判决及(2019)豫1082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艳红食品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00元并十倍赔偿原告3000元共计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在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咖啡一袋,但是收货之后,原告在国家政府信息平台上查询生产厂家信息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但是均没有任何记录。被告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告在明知该种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已经构成故意和明知。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裁判。

被告新化县琅塘镇艳红食品店未答辩

原告赵志伟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原告在2018年12月18日的淘宝订单详情、快递单照片、工商登记查询视频、淘宝订单查询视频、食物照片,证明涉案商品系被告所售,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生产商均系伪造,属于三无产品。

被告新化县琅塘镇艳红食品店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赵志伟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特征,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在淘宝平台被告经营的“鹏程8888”店铺购买了1袋“正品西班牙进口DL巴西黑咖啡”,单价为300元/袋。订单编号:299323490827626541。涉案商品外包装标注的配料为:黑咖啡(巴西)、植脂末、葡萄糖、固体麦精、酵母提取物、荷叶粉、决明子提取物、食品添加剂:增调剂(20.003)、抗结剂(02.004)、食用香精,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60206018611,执行标准:GB/T29602,制造商:连元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厂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56号第三层,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被告向原告邮寄涉案商品使用的邮政快递单号为9894316312243。原告购买涉案咖啡外包装上标注的“连元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未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检索到相关信息。

另查明,淘宝昵称为“鹏程8888”的店铺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新化县琅塘镇艳红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刘艳红。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经营的淘宝店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网络购物关系有双方的往来订单详情、涉案商品、快递单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关于被告是否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厂家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方准许销售,本案涉案商品制造商虚假,其外包装标注了虚假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艳红食品店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被告也未到庭抗辩其尽到商品查验义务,被告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购买涉案商品货款300元,并赔偿十倍货款损失3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艳红食品店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风险。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化县琅塘镇艳红食品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志伟返还货款300元并赔偿原告赵志伟损失300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新化县琅塘镇艳红食品店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徐纪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荃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