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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虚假宣传进口手表 “所有金色部分均为足金”,而实为“表面金” 北京石景山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发表于:2021-04-15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96号

 

电视购物虚假宣传进口手表

“所有金色部分均为足金”,而实为“表面金”

北京石景山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周雪丽与北京环球聚鲨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2月5日,周雪丽通过POS机向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转账73 800元,从北京环球聚鲨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聚鲨公司)处购买了两块兰博基尼耀世金牛真钻机械金表,品号:373973,整表瑞士原装进口。

环球聚鲨公司自带的鉴定证书显示鉴定结果:镶钻石手表,贵金属检测:表壳外部、表巴、表带扣头及表盘LOGO黄色部位表面金(Au)含量:999‰。

2020年9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环球聚鲨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电视购物节目(聚鲨环球精选)中销售的商品号:373973的“兰博基尼耀世金牛真钻机械金表”商品,节目中宣传表壳外部、表巴、表带扣头及表盘LOGO黄色部位全部都是足金打造。

当事人所售该商品有鉴定证书,显示“表壳外部、表巴、表带扣头及表盘LOGO黄色部位表面金(Au)含量:999‰”,并非节目中所宣传“全部都是足金打造”。

因该节目属于现场直播,系厂商代表表述错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属于广告中对商品的成分表示不准确的行为。

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 000元。

周雪丽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三”,即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所支付价款73 800元;2、判决被告按照所支付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的损失221 400元;3、判决被告提供手表的进口“报关单”。

法院认为,电视购物虚假宣传涉案进口手表“所有金色部分均为足金”,而实为“表面金”,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1、电视购物宣传涉案进口手表“所有金色部分均为足金”,而实为“表面金”,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石景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具体至本案中,原告在电视购物频道中看到被告展示的手表样品并购买,被告交付的手表应与其在电视宣传中的质量相同。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具体至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显示诉争物品确系进口产品。但被告在电视购物频道宣传其售卖的手表所有金色部分均为足金打造,被告亦在庭审时自认此项事实,但其邮寄到原告手中的手表并非足金,仅为表面金,被告该项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额。

2、称消费者恶意购买,系商家主观推断,不予采信。

被告称原告系恶意购买,并非受欺诈,本院认为该意见仅为被告主观推断,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3、主张提供进口报关单,系举证责任问题,非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提供手表进口报关单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此系被告的举证责任问题,被告已经在庭审时提供了该项材料,且原告该项诉求并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2020年12月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京0107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三”,即一、周雪丽将涉案兰博基尼耀世金牛真钻机械金表两块退还环球聚鲨公司;二、环球聚鲨公司退还周雪丽货款73 800元;三、环球聚鲨公司赔偿周雪丽221 400元。

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7民初9358号

原告:周雪丽,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宁,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聚鲨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5层5192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979426855

法定代表人:庞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女,汉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周雪丽诉被告北京环球聚鲨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聚鲨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周雪丽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宁、环球聚鲨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雪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所支付价款73 8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按照所支付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的损失221 40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手表的进口“报关单”;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31日,被告在电视营销节目“聚鲨环球精选”中宣传售卖兰博基尼耀世金牛真钻机械金表,节目中被告工作人员宣称所售手表金色部分为24K999足金,肉眼可见的金色部分全部是实心足金并多次重点强调。另外,被告还宣称手表为原装进口,单价为36 900元。基于信任,原告通过电话热线的方式从被告处购买了手表两只,并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价款73 800元。收到手表后,原告通过被告自带的鉴定证书,发现被告所卖手表黄色部分仅为表面金,并非被告在节目中着重宣称的实足金。另外,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 “原装进口”的报关单等进口审批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在节目中宣传的手表与其实物严重不符,导致原告基于错误意思表示而购买,造成原告损失,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被告环球聚鲨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与原告形成买卖关系,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违约行为;2.被告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成员机构,是全媒体零售平台,不会因某档节目而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原告的订购方式为货到付款,商品中包含鉴定证书等材料,明确写明了商品材质。原告在验货签收时,可以选择拒收且不支付货款;3.被告销售的产品在各类渠道均有播出,视频版本并不一致,原告提供的视频无法证明其来源,且视频属于可剪辑证据,原告无法证明其提交的版本为完整的;4.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视频与其购买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2月5日,原告通过POS机向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转账73 800元,从被告处购买了两块兰博基尼耀世金牛真钻机械金表。鉴定证书显示鉴定结果:镶钻石手表,贵金属检测:表壳外部、表巴、表带扣头及表盘LOGO黄色部位表面金(Au)含量:999‰。

2020年9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告出具京石市监工罚(2020)2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部分写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7日在电视购物节目(聚鲨环球精选)中销售商品号:373973的“兰博基尼耀世金牛真钻机械金表”商品,节目中宣传表壳外部、表巴、表带扣头及表盘LOGO黄色部位全部都是足金打造。当事人所售该商品有鉴定证书,显示“表壳外部、表巴、表带扣头及表盘LOGO黄色部位表面金(Au)含量:999‰”,并非节目中所宣传“全部都是足金打造”。因该节目属于现场直播,系厂商代表表述错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属于广告中对商品的成分表示不准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 000元。

另查,原告提交视频中显示:品号373973,兰博基尼耀世金牛真钻机械金表,整表瑞士原装进口,打造999足金表,聚鲨价36 900元。主持嘉宾称“表壳、表圈、表镜上的金牛、表扣,所有金色的部分都是24K真金、足金打造。”屏幕下方游走电话4000525525、 01082525525,聚鲨环球精选。另外,原告提交了1月16日22点24分录制的上述视频,并提交了节目时间表,载明电视台:GHS-全国频道;编排开始时间及编排结束时间摘录如下:2019-12-27 22:00:00至2019-12-27 23:00:00,新品首播;2020-01-16 22:00:00至23:00:00,钟表。

另查,2019年12月16日,环球聚鲨公司(甲方)与北京品味泰荷商贸有限公司(乙方)、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丙方)、天津聚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丁方)签订《代销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商品或服务委托甲方通过其运作的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向顾客销售,并同意由丙方、丁方为销售提供支持服务。其中附件一商品信息载明:商品编号373973,商品名称:兰博基尼耀世金牛真钻机械金表,规格型号:L0803/金色,甲方销售价:36 900元。

再查,被告提交了《代理报关合同》,其中甲方为北京品味泰荷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为广州鼎亿表业有限公司,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办理海运进口货物的报关业务;提交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显示境内收货人:深圳市利纳贸易有限公司,商品名称:机械手表(不锈钢壳自动上链指针),报关人:北京品味泰荷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聚鲨环球精选网页截图,截图中显示兰博基尼耀世金牛真钻机械金表销售价:36 900元,产品参数:表镜:蓝宝石玻璃镜面+纯金(公牛),表壳:316L精钢+包金工艺+镶嵌天然钻石,表带:鳄鱼皮棕色表带+包金蝴蝶表扣

经询问,原告同意退货退款。被告认可原告购买的两块手表系被告所销售,但认为原告系明知情况下的恶意购买。

上述事实,有合同、视频光盘、节目时间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银行交易流水、商品清单、小票、鉴定证书、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第一,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具体至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手表价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手表,双方已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具体至本案中,原告在电视购物频道中看到被告展示的手表样品并购买,被告交付的手表应与其在电视宣传中的质量相同。第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至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显示诉争物品确系进口产品。但被告在电视购物频道宣传其售卖的手表所有金色部分均为足金打造,被告亦在庭审时自认此项事实,但其邮寄到原告手中的手表并非足金,仅为表面金,被告该项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额。被告称原告系恶意购买,并非受欺诈,本院认为该意见仅为被告主观推断,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提供手表进口报关单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此系被告的举证责任问题,被告已经在庭审时提供了该项材料,且原告该项诉求并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雪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兰博基尼耀世金牛真钻机械金表两块退还北京环球聚鲨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二、北京环球聚鲨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手表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周雪丽货款73 800元;

三、北京环球聚鲨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周雪丽221 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8元,由北京环球聚鲨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邱 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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