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95号
涉案食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
湖北汉阳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盛新与南京广存禄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10月1日,盛新通过京东商城平台在南京广存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存禄公司)处购买了产品“缤飞蝶空星空配制气泡酒”4支组合装(青梅味、蓝莓味、蜜瓜味、西柚味)共9件,单价138元/件,商品总价1,242元,运费2.98元,实付金额1,244.98元。
涉案涉案产品外包装配料表标签上显示,均含有食用香精“二氧化钛”,产品类型均为“配制酒”。
盛新认为涉案产品均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1,244.90元;2.判令被告赔偿12,449元;
法院认为,涉案食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
汉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GB30616-2014食品用香精》中“5其他”的规定,食品用香精可以使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甜味剂和咖啡因,但加入的品种和添加量应与最终食品的要求一致。
根据《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定,“二氧化钛”(功能着色剂)可用于“果酱、凉果类、话化类、干制蔬菜(仅限脱水马铃薯)、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可可制品……固体饮料、果冻、膨化食品、其他(仅限饮料浑浊剂)、其他(仅限魔芋凝胶制品)”等食品类别,不包括涉案产品所属的“配制酒”类,。
故涉案产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
2、涉案食品超范围添加“二氧化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涉案产品超范围添加“二氧化钛”,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及赔偿货款十倍金额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12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鄂0105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一、广存禄公司退还盛新货款1,242元、运费2.98元;盛新退还广存禄公司所购的涉案食品。二、广存禄公司赔偿盛新货款十倍金额12,420元。
附: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5民初6976号
原告:盛新,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南京广存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7号2幢。
法定代表人:刘瑞娟。
原告盛新诉被告南京广存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存禄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存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244.9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2,44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0月1日在京东平台被告开设的“优红酒类官方旗舰店”处购买了“缤飞蝶魔幻云空星空配制气泡酒”9件,共计花费1,244.90元。上述涉案产品中均在配料表中添加着色剂“二氧化钛”,经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酒类产品,涉案产品属于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存禄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日,原告通过京东商城平台在被告处购买了产品“缤飞蝶空星空配制气泡酒”4支组合装(青梅味、蓝莓味、蜜瓜味、西柚味)共9件,单价138元/件,商品总价1,242元,运费2.98元,实付金额1,244.98元。上述涉案产品外包装配料表标签上显示,均含有食用香精“二氧化钛”,产品类型均为“配制酒”。原告认为涉案产品均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物订单截图、交易订单快照、涉案产品实物及照片,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GB30616-2014食品用香精》中“5其他”的规定,食品用香精可以使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甜味剂和咖啡因,但加入的品种和添加量应与最终食品的要求一致。根据《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定,“二氧化钛”(功能着色剂)可用于“果酱、凉果类、话化类、干制蔬菜(仅限脱水马铃薯)、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可可制品……固体饮料、果冻、膨化食品、其他(仅限饮料浑浊剂)、其他(仅限魔芋凝胶制品)”等食品类别,不包括涉案产品所属的“配制酒”类,故涉案产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涉案产品超范围添加“二氧化钛”,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及赔偿货款十倍金额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存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广存禄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盛新货款1,242元、运费2.9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盛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南京广存禄贸易有限公司“缤飞蝶空星空配制气泡酒”4支组合装(青梅味、蓝莓味、蜜瓜味、西柚味)9件。如不能退还,则应按实际单价与数量折抵判决第一项应退还的货款;
三、被告南京广存禄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盛新货款十倍金额12,42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盛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元,由被告南京广存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卢少达
书记员 郑榛子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