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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食品属固体饮料,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 重庆一、二审法院:支持职业打假人“退一赔十”!

发表于:2021-04-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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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85号 

涉案食品属固体饮料,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

重庆一、二审法院:支持职业打假人“退一赔十”!

         

判词:宁可容忍食品购买者获利,而不可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认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更符合立法精神。

乳铁蛋白浓缩粉显然属于生活消费品,最终用途当然是生活消费。从对购买地点的选择和购买数量的观察,魏宏存在追求获利的嫌疑,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购买涉案产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可能性。

即便食品购买者有追求获利的动机,但其相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却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最大获利者。如果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冲击的是食品安全法律秩序和国民健康,后果极其严重,而容忍食品购买者追求获利,直接的结果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敢违法,从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健康发展,食品消费市场则更加安全。从社会效果考量,宁可容忍食品购买者获利,而不可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有鉴于此,认定魏宏属于消费者更具有正当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的食品;按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面临的处罚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可见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持零容忍和严厉惩罚态度。

因此,本案中认定魏宏属于消费者更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魏宏与四川利君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昌盛笃信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2月28日,魏宏到重庆市永川区昌盛笃信药店(以下简称笃信药店)购买了150盒利君精华乳铁蛋白浓缩粉,每盒价格为398元,合计59700元。涉案产品由四川利君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君科技公司)生产。

涉案产品每盒内装有3小盒,每小盒内又包含有4克装12小袋。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4日,保质期为24个月,执行标准为GB/T29602  

产品包装盒上还标明了配料表和食用方法,其中配料表为:乳清蛋白粉、牛初乳冻干粉、全脂乳粉、水苏糖、食用葡萄糖、植脂末、草莓粉、乳铁蛋白粉;食用方法为:建议6岁以下儿童每日1次,每次1袋,6岁以上儿童及成人每日1-2次,每次1袋,用温水或牛奶冲调后饮用等。

2018年2月、3月,利君科技公司分别对其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固体饮料进行自检、委托检验,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

魏宏投诉反映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市监部门调查,无法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将“乳铁蛋白(粉)”作营养强化剂使用在固体饮料中。

遂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决二被告连带退还购物款59700元;2、判决二被告连带承担10倍货款赔偿597000元。

一、一审认为,涉案产品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

(一)涉案“乳铁蛋白浓缩粉”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涉案乳铁蛋白浓缩粉属固体饮料,标签配料含有“乳铁蛋白”,违反《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乳铁蛋白归类于营养强化剂纳入该标准管理。

按照该标准,允许添加“乳铁蛋白”的食品种类不包含固体饮料,固体饮料允许添加的营养强化剂亦不包括乳铁蛋白。

利君科技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属固体饮料,其标注的配料中包含乳铁蛋白,违反了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关于乳铁蛋白添加范围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而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

涉案产品违反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关于乳铁蛋白使用范围的规定,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GB/T29602不能作为涉案产品添加“乳铁蛋白”的依据。

GB/T29602《固体饮料》国家标准并未规定固体饮料中可以添加乳铁蛋白,并且概括性规定了“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该标准不能作为案涉产品添加乳铁蛋白的依据。

3、利君科技公司举证不利。

2018年3月27日至4月1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利君科技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的感官、水分、乳蛋白质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进行检测的结论,仅仅是对所检测项目作出的结论,检测项目中并不包括乳铁蛋白含量。

故该结论既不能证明利君科技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完全符合GB/T29602《固体饮料》国家标准,也不能证明检测机构允许该产品添加乳铁蛋白。

因此利君科技公司、笃信药店以此为依据证明案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宁可容忍食品购买者获利,而不可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认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更符合立法精神。

乳铁蛋白浓缩粉显然属于生活消费品,最终用途当然是生活消费。从对购买地点的选择和购买数量的观察,魏宏存在追求获利的嫌疑,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购买涉案产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可能性。

即便食品购买者有追求获利的动机,但其相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却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最大获利者。如果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冲击的是食品安全法律秩序和国民健康,后果极其严重,而容忍食品购买者追求获利,直接的结果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敢违法,从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健康发展,食品消费市场则更加安全。从社会效果考量,宁可容忍食品购买者获利,而不可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有鉴于此,认定魏宏属于消费者更具有正当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的食品;按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面临的处罚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可见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持零容忍和严厉惩罚态度。

因此,本案中认定魏宏属于消费者更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综上,案涉产品超范围添加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魏宏作为消费者,请求该产品生产企业利君科技公司退还价款并按价款十倍予以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笃信药店对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可免于承担责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渝0118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做出“退一赔十”,即由利君科技公司退还魏宏价款59700元,并赔偿魏宏597000元。

利君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认为,涉案食品超范围添加“乳铁蛋白”,生产者应对此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知假买假”有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权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涉案食品超范围添加“乳铁蛋白”,生产者应对此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魏宏购买被上诉人笃信药店销售的利君精华乳铁蛋白浓缩粉,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者为上诉人利君科技公司,配量表中含有乳铁蛋白粉,产品类型为固体饮料。

依据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乳铁蛋白可以添加的食品类型仅为调制乳、风味发酵乳、含乳饮料,而案涉食品类型为固体饮料,不属于乳铁蛋白可添加食品类型之列,故案涉食品存在超范围添加乳铁蛋白的情形,违反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利君科技公司应当对此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2、“知假买假”有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权利。

虽然魏宏一次性大量购买案涉食品的行为具有以索赔获利为目的嫌疑,但并不能以此否认其消费者的身份,魏宏在消费购买案涉食品后,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有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生产者利君科技公司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利君科技公司称案涉食品系受案外人冯玉龙委托生产,其并非生产者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利君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0年4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渝05民终13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渝05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利君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亚路三段188号3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35Y4L。

法定代表人:刘德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荣,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宏,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上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昌盛笃信药店,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199号附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BBC0XP。

代表人:鲜树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廷会,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利君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君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魏宏、重庆市永川区昌盛笃信药店(以下简称笃信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利君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荣、被上诉人魏宏、被上诉人笃信药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廷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君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魏宏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魏宏负担。主要理由:利君科技公司系取得相关合法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资质的生产厂家,其生产的案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生产标准,且在一审中举示了相关机构的质量检测报告以及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均证实案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魏宏系职业打假人,其以追求获利为动机,并非消费者;案涉产品系受他人委托进行生产加工,利君科技公司并非最大的获利者,现要求利君科技公司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魏宏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笃信药店述称,请求驳回魏宏的全部诉讼请求。

魏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购物款59700元;2、判决二被告连带承担10倍货款赔偿给原告,即59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28日,魏宏到笃信药店购买了150盒利君精华乳铁蛋白浓缩粉,每盒价格为398元,合计59700元。该产品每盒内装有3小盒,每小盒内又包含有4克装12小袋。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4日,保质期为24个月,执行标准为GB/T29602。产品包装盒上还标明了配料表和食用方法,其中配料表为:乳清蛋白粉、牛初乳冻干粉、全脂乳粉、水苏糖、食用葡萄糖、植脂末、草莓粉、乳铁蛋白粉;食用方法为:建议6岁以下儿童每日1次,每次1袋,6岁以上儿童及成人每日1-2次,每次1袋,用温水或牛奶冲调后饮用等。

案涉产品系笃信药店从重庆强晖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重庆强晖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等。笃信药店系重庆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连锁店,重庆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与重庆强晖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有《商品质量保证协议书》,重庆强晖商贸有限公司承诺其提供的商品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相关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要求。笃信药店进货时,重庆强晖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乳铁蛋白浓缩粉固体饮料检验报告,以证明该产品符合GB/T29602《固体饮料》国家标准。

案涉产品由利君科技公司生产。2018年2月9日,利君科技公司对其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固体饮料依据GB/T29602《固体饮料标准》进行自检,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2018年3月27日至4月1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受利君科技公司委托对该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样品进行了检测,检测涉及感官、水分、乳蛋白质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检测结论为:该产品经检验,所检测指标符合GB/T29602《固体饮料》、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魏宏就案涉产品向重庆市长信箱投诉,反映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函请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经调查,无法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将乳铁蛋白(粉)作营养强化剂使用在固体饮料中。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由国家卫生部于2012年3月15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营养强化剂的种类、食品类别,并规定了各种营养强化剂允许使用的食品品种及使用量。该标准将乳铁蛋白归入营养强化剂范畴,并规定乳铁蛋白允许使用于调制乳、风味发酵乳、含乳饮料和婴幼儿配方食品。该标准中固体饮料所允许添加的营养强化剂不包含乳铁蛋白。GB/T29602《固体饮料》国家标准于2013年7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从2014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蛋白固体饮料的分类、指标项目及指标要求,指标要求中有乳蛋白或蛋白质含量的规定,没有规定可以添加乳铁蛋白。此外,该标准5.5条规定:“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据魏宏陈述,其为公司职员,家住成都市双流区;家有七口人,其中包括岳父、岳母、一个一岁多的小孩和一个八岁多的小孩;购买案涉产品用于小孩和老人食用,以及送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魏宏请求和双方陈述,现就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评析如下:

一、关于案涉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根据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乳铁蛋白归类于营养强化剂纳入该标准管理。按照该标准,允许添加乳铁蛋白的食品种类不包含固体饮料,固体饮料允许添加的营养强化剂亦不包括乳铁蛋白。利君科技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属固体饮料,其标注的配料中包含乳铁蛋白,违反了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关于乳铁蛋白添加范围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而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案涉产品违反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关于乳铁蛋白使用范围的规定,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GB/T29602《固体饮料》国家标准并未规定固体饮料中可以添加乳铁蛋白,并且概括性规定了“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该标准不能作为案涉产品添加乳铁蛋白的依据。2018年3月27日至4月11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利君科技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的感官、水分、乳蛋白质含量、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项目进行检测的结论,仅仅是对所检测项目作出的结论,检测项目中并不包括乳铁蛋白含量,故该结论既不能证明利君科技公司生产的乳铁蛋白浓缩粉完全符合GB/T29602《固体饮料》国家标准,也不能证明检测机构允许该产品添加乳铁蛋白。因此利君科技公司、笃信药店以此为依据证明案涉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魏宏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

乳铁蛋白浓缩粉显然属于生活消费品,最终用途当然是生活消费。从对购买地点的选择和购买数量的观察,魏宏存在追求获利的嫌疑,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购买案涉产品用于生活消费的可能性。

即便食品购买者有追求获利的动机,但其相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却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最大获利者。如果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冲击的是食品安全法律秩序和国民健康,后果极其严重,而容忍食品购买者追求获利,直接的结果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敢违法,从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健康发展,食品消费市场则更加安全。从社会效果考量,宁可容忍食品购买者获利,而不可纵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有鉴于此,认定魏宏属于消费者更具有正当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的食品;按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面临的处罚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可见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持零容忍和严厉惩罚态度。因此,本案中认定魏宏属于消费者更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二、关于笃信药店是否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案涉产品系笃信药店从重庆强晖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笃信药店所属重庆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重庆强晖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有《商品质量保证协议书》,重庆强晖商贸有限公司对所提供的包括案涉产品在内的产品提供质量保证;重庆强晖商贸有限公司还提供了乳铁蛋白浓缩粉固体饮料检验报告,以证明该产品合格;案涉产品标识完整,外观上并无明显瑕疵。因此,笃信药店对进货渠道的选择和对相关产品的查验均满足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的要求。

笃信药店作为食品药品经营者所经营的产品种类繁多,不能要求其对每一种产品的生产标准、检验方法以及每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等都熟悉和掌握。就本案而言,笃信药店对案涉产品的营养强化剂添加是否超范围等深层次问题难以凭直观作出判断。因此,如果认为笃信药店对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明知,显然不符合实际,也属于过高的要求。

综上,案涉产品超范围添加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魏宏作为消费者,请求该产品生产企业利君科技公司退还价款并按价款十倍予以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笃信药店对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可免于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四川利君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魏宏价款59700元,并赔偿原告魏宏597000元;二、驳回原告魏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0元,由被告四川利君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利君科技公司举示了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的《委托加工合同书》一份,证明案涉产品系受案外人冯玉龙委托生产,冯玉龙才是实际的生产者。魏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笃信药店陈述该证据由法院依法认定。本院认为,冯玉龙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其也并非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故对利君科技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上诉人魏宏购买被上诉人笃信药店销售的利君精华乳铁蛋白浓缩粉,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者为上诉人利君科技公司,配量表中含有乳铁蛋白粉,产品类型为固体饮料。依据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乳铁蛋白可以添加的食品类型仅为调制乳、风味发酵乳、含乳饮料,而案涉食品类型为固体饮料,不属于乳铁蛋白可添加食品类型之列,故案涉食品存在超范围添加乳铁蛋白的情形,违反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利君科技公司应当对此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虽然魏宏一次性大量购买案涉食品的行为具有以索赔获利为目的嫌疑,但并不能以此否认其消费者的身份,魏宏在消费购买案涉食品后,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有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生产者利君科技公司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利君科技公司称案涉食品系受案外人冯玉龙委托生产,其并非生产者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四川利君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0元,由上诉人四川利君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段晓玲

员  夏兴芸

员  周 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曦

(院印书记员赵中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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