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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食品标签“低标脂肪含量” 改判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1000元!

发表于:2021-01-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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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

3.15简报 

简字(2021)14号

广西高院:食品标签“低标脂肪含量”
改判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1000元!

 

判词:食品标签“低标脂肪含量”,影响食品安全,足以误导消费者,属于“标签瑕疵”。

食品安全关乎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标准为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在卫生、营养方面的安全,同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预包装中应真实、客观的标示食品的营养信息,脂肪系食品的核心营养素之一,属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

涉案食品所标注脂肪含量与实际含量误差远超《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规定所允许的误差值,属于食品安全范畴。

更何况,现今社会生活中,人们更加关注营养均衡,涉案食品低标脂肪含量足以误导人们消费,因此被上诉人认为属于标签瑕疵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涉案食品非生活必需品,通常食用量不大,但此并不影响认定涉案食品低标脂肪含量构成影响食品安全且足以误导消费者。

陈洪东与无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穷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朝阳路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12月20日,陈洪东在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民族大道店)购买了3包无穷酱卤鸭小腿、每包14.8元,共计支付货款44.4元。

涉案食品外包装袋记载了产品标准代号为GB/T23568,生产批号为20190812,营养成分表载明“脂肪含量”为1.4克/100克。

陈洪东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院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其做出《检验报告》,检测出抽样检测的无穷酱卤鸭小腿的“脂肪含量”为6.3克/100克。

陈洪东认为涉案无穷酱卤鸭小腿外包装所载明的脂肪含量值与实际检测值不符,超过允许误差范围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

遂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无穷公司支付货款损失44.4元即赔偿金1000元;2、判令沃尔玛民族大道店、沃尔玛朝阳路店、沃尔玛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一审认为,“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涉案食品标签低标脂肪含量,系“标签瑕疵”,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1、多次“购假索赔”,不属于消费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洪东除了本案以外还就无穷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另外提起四个赔偿诉讼案件,且在庭审中陈洪东承认其在本案中购买行为系为了维权而实施的。故陈洪东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2、涉案产品低标脂肪含量,不构成欺诈,系“标签瑕疵”,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本案中,无穷公司生产的无穷酱卤鸭小腿外包装标注的脂肪含量值为1.4克/100克,但根据陈洪东送检所得知的实际脂肪含量值为6.3克/100克。

因此,无穷酱卤鸭小腿外包装标注的脂肪含量与实际值之间的差距,超过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条规定所允许的误差范围(小于或等于120%标示值)。

1)、不构成欺诈。本案中,无穷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脂肪含量是经过专业机构作出的,是有客观依据的并非虚构数值或隐瞒真相。陈洪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无穷公司有欺诈的故意且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能认定本案构成欺诈。

2)、系“标签瑕疵”。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涉案食品不属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必备的食品,通常食用量不会很大通过涉案食品摄入的脂肪不会过多,也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的脂肪含量超标会对人的生命或者健康造成损害,因此涉案食品这种情形应系标签瑕疵。

3)、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脂肪不属于影响食品安全的物质,陈洪东无证据证明食用了涉案食品会对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涉案食品的脂肪含量超标,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桂01民终85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洪东的诉讼请求。

陈洪东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认为,“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涉案食品标签低标脂肪含量,不属于标签瑕疵,影响食品安全。改判支持惩罚性赔偿1000元!

1、“知假买假”于法有据,非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属于“消费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

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的,仍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因此陈洪东在本案中应属于消费者。

一审法院认为陈洪东出于维权动机而购买涉案食品并提起四起赔偿诉讼案件,不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与法相悖,本院予以纠正。

2、涉案食品标签“低标脂肪含量、远超允许误差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关乎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1)、涉案食品标签“低标脂肪含量”。

 涉案食品外包装标注的脂肪含量值为1.4克/100克,而据陈洪东提供的该食品抽样检验报告显示实际脂肪含量值为6.3克/100克,则涉案食品标签存在低标脂肪含量的事实。

2)、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执行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上市销售的食品应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标签标注,营养标签标注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涉案食品脂肪含量标注“远超允许误差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举证不能、举证不利。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4条规定,脂肪等营养成分含量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为不超过标示值的120%,而涉案食品外包装脂肪含量与实测值之间的差距为+350%,确已超过规定所允许的误差范围。

无穷公司和沃尔玛民族大道店均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标签标注符合相关规定。故涉案食品标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被上诉人无穷公司虽然提交《检验报告》以证明生产批号20170619、20190417、20191006的无穷酱鸭小腿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并非系对涉案20190812批次的食品进行的检验。因此,被上诉人认为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院不予支持。

4)、涉案食品低标脂肪含量,不属于标签瑕疵,影响食品安全,误导消费者。

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标准为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在卫生、营养方面的安全,同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预包装中应真实、客观的标示食品的营养信息,脂肪系食品的核心营养素之一,属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

涉案食品所标注脂肪含量与实际含量误差远超《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4规定所允许的误差值,属于食品安全范畴。

更何况,现今社会生活中,人们更加关注营养均衡,涉案食品低标脂肪含量足以误导人们消费,因此被上诉人认为属于标签瑕疵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涉案食品非生活必需品,通常食用量不大,但此并不影响认定涉案食品低标脂肪含量构成影响食品安全且足以误导消费者。

2020年12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桂民终1353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支持“退货款、惩罚性赔偿1000元”,即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深圳沃尔玛民族大道店赔偿陈洪东货款44.4元,深圳沃尔玛公司对沃尔玛民族大道店此项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沃尔玛民族大道店、深圳沃尔玛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无穷公司追偿。三、无穷公司向陈洪东支付1000元赔偿金。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353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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