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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食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商信息湖北黄冈一、二审法院:支持“知假买假”退一赔十

发表于:2021-01-05 点击:

 

3.15简报》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简字(2021)5号

涉案食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商信息

湖北黄冈一、二审法院:支持“知假买假”退一赔十

 

判词:“知假买假”弥补了监管漏洞,对食药消费安全起积极作用,未违背诚信原则,符合立法原意。

一审:不能因为“知假买假”多次行使惩罚性赔偿权利而否定消费者身份。

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消费产品,石海的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依法经营,弥补了监管漏洞,对食品、药品领域的消费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次数的多少,也主要取决于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数量和范围。因此,不能因为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而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

二审:职业打假人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起积极作用,相对于以惩罚性为目的的消费而言,销售不合格食药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消费。

鉴于我国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峻现状和特殊性,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食品、药品领域中的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未作出限制,即目前不因其牟利性打假而否定食品、药品领域中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石海的购买行为可能存在以谋求赔偿为目的而进行的消费,但其在消费过程中揭露了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作为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销售者依法经营,也提醒广大民众理性消费,对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故石海的行为并未违背诚信原则。

我国制定《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目的就是要严厉惩治在生产和销售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相对于以惩罚性为目的的消费而言,销售不合格食品或药品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消费。

石海与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12月12日,石海在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购买名称为:蚁力神9盒,金戈盒9盒,延时王7盒,金枪不倒5盒,床上十八翻6盒,产品每盒单价均为100元,并通过微信支付货款3600元。

涉案产品包装盒上标明了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及批准文号和执行标准等信息,产品说明书列明了产品功效、配方、适用人群、服用方法、注意事项、贮藏方法、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地址等。

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未能查询到涉案产品的批准文号,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涉案产品生产商的企业信息。

石海向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一赔十”,即1、请求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退还其购货款3600元;2.给予十倍赔偿36000元。

一、一审认为,“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涉案食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商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系“明知”,支持“退一赔十”。

 1、“知假买假”于法有据,属于消费者,一定程度弥补了监管漏洞,对食药领域消费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明确将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保护范围。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消费产品,石海的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依法经营,弥补了监管漏洞,对食品、药品领域的消费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石海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所谓“知假买假”的职业行为,其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概念的范畴,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次数的多少,也主要取决于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数量和范围。因此,不能因为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而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故石海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保护的消费者。

2、涉案产品属于食品范畴。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的定义是: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涉案产品说明书注明的服用方法为口服,且在外包装上的批准文号也是“食准字”文号,属于《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范畴。

3、涉案食品无批准文号、无企业信息,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0)4.1.1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列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它需要标示的内容。”

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无涉案产品记录;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涉案产品生产商的企业信息。

综上,涉案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强制性规定。故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所销售的案涉产品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4、涉案食品标签瑕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支持退货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石海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将标签标示存有瑕疵的产品销售给石海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石海要求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退还购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5、商家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属于“明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支持10倍赔偿。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石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石海要求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承担货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做出(2020)鄂11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一、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返还石海购货款3600元。二、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向石海支付赔偿金36000元。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冈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职业打假人不因牟利性打假而否定其消费者身份,未违背诚信原则,符合立法原意。

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鉴于我国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峻现状和特殊性,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食品、药品领域中的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未作出限制,即目前不因其牟利性打假而否定食品、药品领域中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石海的购买行为可能存在以谋求赔偿为目的而进行的消费,但其在消费过程中揭露了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作为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销售者依法经营,也提醒广大民众理性消费,对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故石海的行为并未违背诚信原则。

我国制定《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目的就是要严厉惩治在生产和销售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相对于以惩罚性为目的的消费而言,销售不合格食品或药品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消费。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0年12月25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鄂11民终2315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1民终2315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刘江供稿)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鄂11民终2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住所地:罗田县三里畈镇车站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8DQ61X2。

经营者:盛曙初,该药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上诉人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因与被上诉人石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的经营者盛曙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被上诉人石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石海的诉讼请求;二、由石海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而该案中所涉产品不属于药品,也不属于食品,更不属于日常消费的必需品。且石海在购买该类产品时,全程通过拍摄工具,将进入店铺、诱导性发问、询价交易等行为,进行偷拍偷录视频。同时,从石海购买该类产品的种类、次数、数量、时间、目的以及后续诉讼行为可知,其购买的所称的食品,不符合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习惯,且并非正常生活所需的食品,自己亦未使用该类产品,也未向他人赠送。故石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二、石海在一审提交的视频资料有剪辑的痕迹,其当庭提交的手机视频并非原始载体,也非原始拍摄工具。部分视频资料显示拍摄时间在后,支付凭证截图显示的付款时间在前,相互矛盾。按照石海当庭陈述,其当时手握两部手机,一部手机扫码付款,一部手机拍摄视频,如此明显行为,不符合客观实际。且在一审庭审中,石海提交的实物证据均无外包装,只有内包装,诉争的产品不能直接确定是否在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购买。而一审根据视频资料及支付凭证认定石海与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适用上述条款的必要条件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该案中,石海并未使用涉案产品,也未受到损害。且自2017年起,石海或委托他人在全国多地大量购买与涉案产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并以相同事由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和十倍赔偿,其行为足以证明石海购买时明知涉案产品的实际情况。即使涉案产品有瑕疵但未对其造成误导,也未对其造成身体损害,在没有相关检测机构或权威部门对涉案产品做出认定的情况下,一审认定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当。四、石海不能证明涉案产品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如果使用涉案产品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证据,更未提交损害事实、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的关联性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支持石海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石海辩称:其购买产品没用于生产销售,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涉案产品属于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付凭证及拍摄的视频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购买事实。

石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退还其购货款3600元;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3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2日,石海在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购买名称为:蚁力神9盒,金戈盒9盒,延时王7盒,金枪不倒5盒,床上十八翻6盒,产品每盒单价均为100元,并通过微信支付货款3600元。所购产品包装盒上标明了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及批准文号和执行标准等信息,产品说明书列明了产品功效、配方、适用人群、服用方法、注意事项、贮藏方法、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地址等。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未能查询到涉案产品的批准文号,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涉案产品生产商的企业信息。另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石海多次在全国范围内购买类似产品,并以相同理由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石海是否是消费者。2、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食品和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3、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是否应当退还货款和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石海是否是消费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明确将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保护范围。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消费产品,石海的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依法经营,弥补了监管漏洞,对食品、药品领域的消费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石海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所谓“知假买假”的职业行为,其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概念的范畴,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次数的多少,也主要取决于生产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数量和范围。因此,不能因为消费者多次行使法定权利而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故石海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保护的消费者。二、关于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所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属于食品和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的定义是: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涉案产品说明书注明的服用方法为口服,且在外包装上的批准文号也是“食准字”文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范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0)4.1.1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列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它需要标示的内容。”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无涉案产品记录;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涉案产品生产商的企业信息。综上,涉案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强制性规定。故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所销售的案涉产品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三、关于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是否应当退还货款和支付十倍赔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石海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将标签标示存有瑕疵的产品销售给石海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石海要求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退还购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石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石海要求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承担货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一、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石海购货款3600元。二、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石海支付赔偿金36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罗田县红十字会出具的金额为200元的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罗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工作指挥部出具的志愿服务证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刑初字第00539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在今年全球新冠病毒疫情爆发时期,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踊跃捐款,深入抗击疫情第一线;而左卫东与石海、王远斌等人却通过诉讼手段谋取利益,严重打击了广大遵纪守法的诚信商家。

证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刑申43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1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左卫东、石海等人自2017年起在全国各地都有买卖行为,仅针对商品标签或说明上的不规范,就同类产品、同样原因、同样诉请多次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

石海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重庆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渝(黔)举奖通字第01号-04号。拟证明:其举报行为受到政府奖励。

证据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各分局及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石海举报一事的回复。

证据三、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海举报松桃芝林仁济堂大药房等七家药房销售假药的回复》。

拟证明:涉案产品与以上回复中的产品属同类产品,均已受到行政处罚。

证据四、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经法院认定是违法犯罪行为。

经质证,石海对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一、证据二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且与该案没有关联性。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对石海提交的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未予确认,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涉案产品有任何质量问题,石海应向当地市场管理机构行使正当权利;没有证据证实涉案产品是药品还是食品;如石海认为涉案产品涉嫌刑事犯罪,则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应中止审理;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本院认为,石海对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石海提交的证据均系复印件,无法确定真实性,且石海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故对石海提交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明确将对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对于“职业打假人”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未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对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者之外。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鉴于我国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峻现状和特殊性,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食品、药品领域中的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未作出限制,即目前不因其牟利性打假而否定食品、药品领域中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本案中,虽然石海可能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可能有专门以知假买假后索赔获利的意图,但因其所购商品为食品,故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保护的消费者。故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上诉称石海不是消费者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石海在一审提交了其在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购买涉案产品时的视频资料及购买时的微信付款凭证。视频资料与微信付款凭证能相互印证石海在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购买涉案产品。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称石海在一审提交的视频资料有剪辑的痕迹,石海提交的诉争的产品均无外包装、只有内包装,不能直接确定是否在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购买,但无证据证实。故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上诉称一审认定石海与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属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销售的涉案产品说明书注明的服用方法为口服,且在外包装上的批准文号也是“食准字”文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0)4.1.1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列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它需要标示的内容。”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销售的涉案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未能查询到产品批准文号;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未能查询到涉案产品生产商的企业信息。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销售的产品违反上述规定,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上诉称一审认定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当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石海的购买行为可能存在以谋求赔偿为目的而进行的消费,但其在消费过程中揭露了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作为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销售者依法经营,也提醒广大民众理性消费,对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故石海的行为并未违背诚信原则。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目的就是要严厉惩治在生产和销售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相对于以惩罚性为目的的消费而言,销售不合格食品或药品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消费。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经营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判决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承担十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称一审判决十倍赔偿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由上诉人罗田县三里畈镇民生药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志敏

审判员  张汉梅

审判员  宋顺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杏元

书记员易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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