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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茶叶标签未标明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山东阳谷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发表于:2020-12-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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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学雷锋做公益抗疫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12-20)487号

涉案茶叶标签未标明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山东阳谷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钟久龙与吴江区震泽镇老毕茶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5月7日,钟九龙在拼多多平台吴江区震泽镇老毕茶行(以下简称老毕茶行)经营的“丹红茶叶”店铺下单购买4件“杭州正宗西湖龙井2020新茶”,每件120g(2罐装),单价为129元,订单总金额为516元。

其商品详情页面中标明:包装方式罐装,茶种类西湖龙井,净含量60g,采摘时间明前,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7日,保质期540天。

钟九龙收货后,以所购茶叶为三无产品为由,向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2020年8月6日该局以老毕茶行销售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地、生产者等内容的茶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给予其警告处罚。

钟久龙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令被告老毕茶行退还购买西湖龙井货款516元,并十倍赔偿5160元,总计5676元;

法院认为,涉案茶叶标签未标明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退一赔十”。

阳谷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及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规定。

故无论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时均应在食品包装上对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进行标明。被告虽在平台页面的商品详情中对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方式等事项进行标明,但并未在所售产品的外包装上对上述事项进行标明,其交付给原告的产品也与平台页面的商品详情信息不一致。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因其销售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地、生产者等内容的茶叶的行为,给予其警告处罚。且被告所售茶叶产品的外包装盒上仅标明了“西湖龙井”四个字,并未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被告所售茶叶产品的外包装上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标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本院认为被告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原告要求被告老毕茶行退还购买西湖龙井茶货款516元,并赔偿其十倍赔偿金516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0年9月28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做出(2020)鲁1521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一、钟九龙向老毕茶行退还所购西湖龙井茶叶4件(8罐,每罐60g),老毕茶行退还钟九龙购物款516元;二、老毕茶行给付钟九龙赔偿款5160元。

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1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推荐供稿)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2020)鲁1521民初3387号

原告:钟久龙,男,200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吴江区震泽镇老毕茶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999号长三角批发市场5幢108-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W。

经营者:毕文涛。

原告钟久龙与被告吴江区震泽镇老毕茶行(以下简称老毕茶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久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老毕茶行经营者毕文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久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老毕茶行退还购买西湖龙井货款516元,并十倍赔偿5160元,总计567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因生活需要在拼多多商城入驻商家由老毕茶行经营的丹红茶行处购买西湖龙井茶叶,共计516元。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是三无茶叶。众所周知,西湖龙井茶是杭州市西湖区盛产的名茶,“西湖龙井”已经被西湖龙井协会注册为商标,任何人或单位使用该商标都应该向协会申报,经同意才可以使用。并且西湖龙井协会有专门的防伪标识,每一款真正的西湖龙井都有11位防伪码,可通过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网站进行查验。被告老毕茶行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扰乱市场,危害公众健康,故诉至法院。

老毕茶行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拼多多购物平台注册信息、购买记录、商品详情页面、丹红茶行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屏及茶叶外包装照片,开箱视频各一份。证明其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被告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八罐西湖龙井茶叶(每罐60克),支付货款516元,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开箱验货后发现包装盒上无任何标识的事实;2.在西湖龙井官网下载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知识问答》、《“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报办法》,《西湖龙井茶手工炒制工艺规程》、《西湖龙井茶行业标准》,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互联网下载的(2019)浙068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所售西湖龙井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十倍赔偿;3.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吴江区震泽镇老毕茶行违法行为处理的回复》、《举报奖励通知书》、在www.wjcredit.net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结果。证明购货后向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该局给予被告老毕茶行警告处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老毕茶行在拼多多平台经营“丹红茶行”店铺,对外销售“杭州正宗西湖龙井2020新茶”产品,每件120g(2罐装),单价为129元。其商品详情页面中标明:包装方式罐装,茶种类西湖龙井,净含量60g,采摘时间明前,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7日,保质期540天。2020年5月7日,钟九龙使用其注册的拼多多账号,在拼多多平台被告经营的“丹红茶叶”店铺下单购买4件涉案茶叶,订单总金额为516元,订单编号为200507-083863798672654。钟九龙付款后,“丹红茶叶”店铺使用天天快递将上述商品邮寄给原告钟九龙,后于2020年5月9日在阳谷县××庙××镇被签收。原告收货后,以所购茶叶为三无产品为由,向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该局受理后进行了立案查处。2020年8月6日,该局以老毕茶行销售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地、生产者等内容的茶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给予其警告处罚。

庭审中,原告钟九龙提交涉案产品实物外包装盒,该盒上仅标明“西湖龙井”四个字及喷码打印的2020年03月03日,未标明产品规格、净含量、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粘贴“西湖龙井”防伪商标标识。

另查明,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茶叶类别为食品。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1年6月28日注册取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根据《杭州市西湖五龙井茶产业协会“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按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出申请,由龙井协会审核批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应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本院认为:原告钟九龙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被告老毕茶行经营的店铺购买西湖龙井茶叶,并支付了货款,被告老毕茶行亦向其邮寄了货物,双方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因本案所涉产品茶叶为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及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规定,故无论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时均应在食品包装上对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进行标明。被告虽在平台页面的商品详情中对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方式等事项进行标明,但并未在所售产品的外包装上对上述事项进行标明,其交付给原告的产品也与平台页面的商品详情信息不一致。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因其销售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地、生产者等内容的茶叶的行为,给予其警告处罚。且被告所售茶叶产品的外包装盒上仅标明了“西湖龙井”四个字,并未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被告所售茶叶产品的外包装上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标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本院认为被告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老毕茶行退还购买西湖龙井茶货款516元,并赔偿其十倍赔偿金516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老毕茶行经营者毕文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钟九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吴江区震泽镇老毕茶行退还所购西湖龙井茶叶4件(8罐,每罐60g);被告吴江区震泽镇老毕茶行于收到上述退还的茶叶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钟九龙购物款516元(如钟九龙退货缺少,则吴江区震泽镇老毕茶行有权按129元/件折抵应退款项)

二、被告吴江区震泽镇老毕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钟九龙赔偿款5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江区震泽镇老毕茶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楚晓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新秀

书记员  苏茜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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