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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行政判决:支持打假人投诉举报问题食品确认市监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结果违法!

发表于:2020-12-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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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学雷锋做公益抗疫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12-6)473号

北京西城法院行政判决:支持打假人投诉举报问题食品

确认市监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结果违法!

胡明利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

2019年8月20日、9月23日,胡明利向新疆市场监管局分别邮寄7份投诉举报材料。其中3份举报商品为在实体店购买的碧螺春、茉莉花茶、高香绿茶、黑枸杞,及火鸡面和猴头蘑菇米糊。新疆市场监管局交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办理。

其余4份举报商品为在美团平台购买的凉拌猪耳、老醋海蜇丝,由新疆市场监管局直接处理。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将案件办理结果向新疆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答复函。以上7件的被投诉举报人均依法整改。

新疆市场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胡明利提交的投诉举报,但未向胡明利反馈答复案件处理结果。

2020年1月,胡明利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胡明利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确认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投诉举报结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新疆市场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一、新疆市监局辩称胡明利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与行政机关处理不具有利害关系。

被告新疆市场监管局辩称,胡明利并不是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其行为目的上不是为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其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请求依法驳回胡明利的起诉。

二、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疆市监局已告知办理情况。确认其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结果行为违法,撤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

1、新疆市场监管局对投诉举报处理,对胡明利权益具有利害关系影响。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明利认为涉案的食品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黑的经营者存在违反食品安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新疆市场监管局对胡明利所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系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其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因此。新疆市场监管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对胡明利的投诉举报进行何种处理,对胡明利作为投诉举报人的权益具有影响。

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明利伪造或者虚构涉案消费活动,其与商品经营者达成的和解协议亦不足以证明其举报投诉目的非为救济其受损的合法权益。

因此,新疆市场监管局认为胡明利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由转交伊犁州市监局办理的,依法应由其进行反馈。

本案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胡明利投诉事项经由新疆市场监管局移交转办、依法应由伊犁州市场监管局作为举报投诉承办部门向胡明利进行反馈。因此,对胡明利认为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告知办理结果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由新疆市监局直接办理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已告知办理情况。确认其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办理结果行为违法。

2019年10月23日,被举报人涉及电子平台经营者向新疆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从案件受理到胡明利2020年1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疆市场监管局已向胡明利告知案件办理情况,胡明利本人亦不认可。

故,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向胡明利反馈办理结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系未完全、充分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但鉴于胡明利已通过被诉复议申请知晓案件办理结果,故本案应该确认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胡明利投诉举报办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4、市场监管总局未对新疆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案件结果予以确认,存在不当。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胡明利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亦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未对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案件结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予以确认存在不当,应予纠正。

2020年10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行初131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胡明利投诉举报办理结果行为违法;二、撤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国市监复议〔2020〕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行初131号行政判决书

(二红推荐供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102行初131号

原告胡明利,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江·阿不拉,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真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申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工,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梦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

原告胡明利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明利,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宝勒夫、王清扬,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代理人董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3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国市监复议〔2020〕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新疆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8月27日、9月25日接到胡明利的投诉举报材料(共7件)。新疆市场监管局分别于9月2日和9月30日将其中3件转交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该3件为胡明利认为其在实体店购买的产品存在问题提出的投诉举报(在霍城县清水镇新宜家生活超市购买碧螺春、茉莉花茶、高香绿茶、黑枸杞,在新疆茂业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火鸡面和猴头菇玉米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不予立案。其余4分投诉举报由新疆市场监管局直接处理,涉及美团平台(在美团平台订购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彤福宾馆,在美团平台预订禾禾中州国际饭店,在美团平台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李鱼庄制售的凉拌猪耳,在美团平台购买伊州区天马路宋师傅香辣虾餐厅制售的老醋海蜇丝),新疆市场监管局经查,4分投诉举报中的1份为非食品类,认为4个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未予立案。以上7件投诉举报的被举报人均已依法整改完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新疆市场监管局收到胡明利提交的举报材料后是否未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即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即为受理;第十七条规定,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机构应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本案中,新疆市场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胡明利提交的投诉举报,对属于其管辖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不属于其管辖的依法转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关于新疆市场监管局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办理的3件投诉举报案件,新疆市场监管局并无向胡明利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但作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的上一级部门,应当督促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胡明利。

关于由新疆市场监管局直接调查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向申请人反馈案件处理结果,行政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在此予以指正。鉴于胡明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在客观上获悉案件处理结果,故不再责令新疆市场监管局另行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驳回胡明利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胡明利不服,诉至我院。

原告胡明利诉称,胡明利于2019年8月20日、9月23日通过EMS向新疆市场监管局邮寄了12份投诉举报材料,2020年1月8日,胡明利针对7份投诉举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胡明利认为,新疆市场监管局没有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胡明利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复议行为未查明事实,亦属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确认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投诉举报结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新疆市场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法定举证期限内,胡明利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消费凭证及美团订单信息截图,涉及霍城县清水镇新宜家生活超市购买碧螺春、茉莉花茶、高香绿茶、黑枸杞,新疆茂业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火鸡面和猴头菇玉米糊,美团平台订购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彤福宾馆,在美团平台预订禾禾中州国际饭店,在美团平台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李鱼庄制售的凉拌猪耳,在美团平台购买伊州区天马路宋师傅香辣虾餐厅制售的老醋海蜇丝;2、EMS邮寄凭证及签收截图;3、投诉举报信7份;4、行政复议申请书;5、被诉复议决定书。

被告新疆市场监管局辩称,胡明利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其行为目的上不是为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其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胡明利的起诉。

答辩期内,新疆市场监管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案件交办通知书(2019年9月1日,编号为自治区市监交〔2019〕11号);案件交办通知书(2019年9月28日,编号为自治区市监交〔2019〕13号);伊犁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作出的《关于对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交办群众举报问题的答复函》;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交办的群众举报问题的答复函》;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提交的《关于投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富润德百货公司提交的《关于胡明利投诉昆仑雪菊事情的情况说明》及收条。

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辩称,被诉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新疆市场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胡明利提交的投诉举报,对属于其管辖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的依法转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关于新疆市场监管局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办理的3件投诉举报案件,新疆市场监管局并无向胡明利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但作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的上一级部门,应当督促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关于由新疆市场监管局直接调查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未向胡明利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其行政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局在被诉复议决定中予以指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胡明利的诉求。

答辩期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送达被诉复议决定挂号信复印件。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胡明利、新疆市场监管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胡明利向新疆市场监管局邮寄两份投诉举报书,举报商品为霍城县清水河开发区新宜家生活超市购买碧螺春、茉莉花茶、高香绿茶、黑枸杞。新疆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8月24日签收。2019年9月1日,新疆市场监管局依据属地管理将以上投诉举报材料转交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19年11月15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办理情况向新疆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答复函。

2019年9月23日,胡明利向新疆市场监管局邮寄五份投诉举报信,举报内容涉及新疆茂业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火鸡面和猴头菇玉米糊,美团平台订购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彤福宾馆,在美团平台预订禾禾中州国际饭店,在美团平台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李鱼庄制售的凉拌猪耳,在美团平台购买伊州区天马路宋师傅香辣虾餐厅制售的老醋海蜇丝,新疆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25日签收。2019年9月28日,新疆市场监管局依据属地管理将举报内容涉及新疆茂业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火鸡面和猴头菇玉米糊的投诉举报材料转交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019年10月23日,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新疆市场监管局提交的《关于投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2019年10月30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办理情况向新疆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答复函。

2020年1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制机构收到胡明利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0年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0年1月23日,新疆市场监管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2020年3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邮寄送达胡明利。2020年3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并邮寄送达胡明利。

本院认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明确规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主体、监管基本原则以及各级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亦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的监管职责划分、处理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胡明利认为涉案的食品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违反食品安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新疆市场监管局对胡明利所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系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其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因此,新疆市场监管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对胡明利的投诉举报进行何种处理,对胡明利作为投诉举报人的权益具有影响。关于新疆市场监管局认为胡明利非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通消费者以及是否对其举报作出处理与胡明利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胡明利伪造或者虚构涉案的消费活动,其与商品经营者达成的和解协议亦不足以证明其举报投诉的目的非为救济其受损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新疆市场监管局认为胡明利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胡明利提交的新疆茂业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火鸡面和猴头菇玉米糊、霍城县清水河开发区新宜家生活超市购买碧螺春、茉莉花茶、高香绿茶、黑枸杞的举报内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本案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胡明利投诉事项经新疆市场监管局移交转办,依法应由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举报投诉承办部门向胡明利进行反馈。因此,对胡明利认为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告知办理结果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自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案件正在办理。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案中,新疆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25日收到胡明利涉及美团平台的四份举报材料,包括订购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彤福宾馆,预订禾禾中州国际饭店,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李鱼庄制售的凉拌猪耳,购买伊州区天马路宋师傅香辣虾餐厅制售的老醋海蜇丝。2019年10月23日,被举报人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新疆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从案件受理到胡明利2020年1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疆市场监管局已向胡明利告知案件办理情况,胡明利本人亦不认可。故,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向胡明利反馈办理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系未完全、充分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鉴于胡明利已通过被诉复议决定知晓案件办理结果,故本案应该确认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胡明利投诉举报办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胡明利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亦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未对新疆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案件结果的违法情节予以确认存在不当,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胡明利投诉举报办理结果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国市监复议〔2020〕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江
审  判  员   万凌寒
审  判  员   刘 

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宏伟
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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