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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法院:支持“知假买假”各案惩罚性赔偿1000元 二十一案共计21000元!

发表于:2020-11-1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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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学雷锋做公益抗疫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11-10)459号

分单购买,涉案散装大米长虫变质

深圳罗湖法院:支持“知假买假”各案惩罚性赔偿1000元

二十一案共计21000元!

邓太安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十一案。

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邓太安分别多次在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井店(以下简称华润万家沙井店)处购买“好厨师东北米”,邓太安用工具盛装涉案散装大米并进行装袋,涉案散装大米中出现零散小虫。

华润万家沙井店出具21案的购物小票(每案金额约2—4元左右),各案小票交易号、商品名称及购物金额详见附表。

邓太安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每案1000元,21案共计21000元。

一、“知假买假”于法有据,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主张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不属于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的消费者,且原告通过大量购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来索赔,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食品安全商家举证不能;涉案散装大米长虫存在变质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罗湖区法院认为,一则,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食品尤其是散装食品在销售过程中会受到环境、湿度、贮存温度等的因素影响,在销售过程中如未妥善保存即可能产生变质;

二则,原告提交的实时购物视频中显示,盛放涉案大米的容器里存在有零散小虫,被告主张部分视频中的小虫非米类食品所能产生,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涉案食品长虫存在变质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故被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情形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每张购物小票体现一个独立合同关系,每案1000元赔偿,理据充分。

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系为索赔目的反复多次购买,该行为应当视为一个整体的购买行为。

每张购物小票体现的交易行为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都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且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安全,销售者更应该严格把关,确保向公众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每案1000元赔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10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3民初39232-392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向邓太安支付各案赔偿金1000元,二十一案共计2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9232-39252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推荐供稿)

 

邓太安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03民初39232-39252号

原告:邓太安,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黄贝路国家动漫画产业基地动漫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2959。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男,苗族,1993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绥宁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邓太安与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十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邓太安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到庭参加诉讼。本二十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太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赔偿每案1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二、被告承担每案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事实

一、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分别多次在被告处购买“好厨师东北米”,并提交载有华润万家沙井店的购物小票、商品图片及购物视频。

二、被告认可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散装大米的事实。各案小票交易号、商品名称及购物金额详见附表。

三、原告提交的购买涉案食品的实时购物视频显示,原告用工具盛装涉案散装大米并进行装袋,此过程中可以看到涉案散装大米中出现零散小虫。

以上事实有购物小票、视频、照片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二十一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案件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原告是否有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主张,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不属于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的消费者,且原告通过大量购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来索赔,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被告主张,原告拍摄到的小虫并不多而且有部分视频中的虫子不属于米类食品可以产生。本院认为,一则,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食品尤其是散装食品在销售过程中会受到环境、湿度、贮存温度等的因素影响,在销售过程中如未妥善保存即可能产生变质;二则,原告提交的实时购物视频中显示,盛放涉案大米的容器里存在有零散小虫,被告主张部分视频中的小虫非米类食品所能产生,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涉案食品长虫存在变质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被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情形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赔偿数额的认定。被告主张,原告系为索赔目的反复多次购买,该行为应当视为一个整体的购买行为。本院认为,每张购物小票体现的交易行为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都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且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安全,销售者更应该严格把关,确保向公众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每案1000元赔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太安支付各案赔偿金1000元,二十一案共计2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二十一案受理费共计525元,均由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邓太安预付,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邓太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晓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钊

附表:

各案案号

案件相关事实

判决结果

商品名称

购买日期

小票流水号

商品金额(元)

赔偿金(元)

(2020)粤0303民初39232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25

121

3.87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33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25

124

3.71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34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26

38

4.06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35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28

4

3.53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36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26

197

2.91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37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26

188

3.92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38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27

2

3.41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39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05

56

3.41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40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6.23

6

3.42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41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6.24

108

3.24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42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6.27

23

3.68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43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6.27

18

3.9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44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04

19

3.45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45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08

61

4.07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46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11

170

4.21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47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12

176

3.89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48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09

77

4.15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49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09

31

3.9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50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09

56

3.31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51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10

26

4.5

1000

(2020)粤0303民初39252号

好厨师东北米

2020.07.10

139

4.2

1000

 

(判决文书由马光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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