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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海法院:涉案食品标签违法确认市监局超过法定期限答复违法

发表于:2020-10-13 点击:

 

3.15学雷锋做公益抗疫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10-13)437号

广东江海法院行政判决:

涉案食品标签违法,支持打假人投诉举报

确认市监局超过法定期限答复违法!

黄远与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会区市监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一、涉案食品标签违法,市监局对投诉举报办理超法定期限作出答复。

2018年12月28日,黄远在中山市超市购买江门市新会区乐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大 好日子浓香花生食用调和油”(净含量:450ml/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2日)产品外包装标示“浓香花生食用调和油”等字样,突出强调“花生油”在产品中的分量和地位,但未标示花生油含量,涉嫌存在标签问题。

2019年1月8日,黄远向江门市新会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请求: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非法产品;二、依法奖励黄远;三、依法处罚生产厂家,并将处罚结果予以书面回复。

2019年1月11日,新会区食药监局对黄远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作出受理告知书,并载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0日办结;4月9日、5月20日,新会区市监局给黄远两次作出投诉举报延期告知书,投诉答复延期至调查处理完结。

2019年8月20日,新会区市监局给黄远作出新市监(食品)投复〔2019〕53号《投诉举报答复函》,对黄远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三、经调查,江门市新会区乐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示“浓香花生食用调和油”等字样,突出强调“花生油”在产品中的分量和地位,但未标示花生油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四、江门市新会区乐声食品有限公司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该公司作出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16元的行政处罚。……

   黄远不服,认为新会区市监局超法定期限,直至2019年8月20日才作出该答复不当。遂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审认为市监部门对举报处理告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一审认为,举报人如认为其自身合法权益被违法行为人所直接侵害,应通过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途径来寻求救济。食药监部门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对举报事项进行的处理及相应的告知行为,不属于举报人能够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争议的范畴。

   据此,黄远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应受理,由于已经立案。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2019年10月9日,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704行初36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黄远的起诉。

  黄远不服,向江门市中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认为市监局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

原一审继续审理。

   二审认为,黄远于2019年1月8日向新会市监局投诉其购买的食品涉嫌存在标签问题,新会区受理后,并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处理决定,但未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黄远。

黄远以新会区市监局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而提起本案诉讼,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黄远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020年3月9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7行终14号《行

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四、重审认为,市监局投诉答复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判决其行为违法。

江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新会区市监局于2019年1月8日收到黄远关于其购

买江门市新会区乐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涉嫌存在标签问题的举报投诉,于同月11日受理,符合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规定。

   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新会区市监局应该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4月12日前向黄远反馈办理结果。

后因案情复杂,新会区市监局于2019年4月9日作出新市监(食品)投延〔2019〕3号《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延期告知书》,决定黄远的投诉答复自2019年4月12日起延期30个工作日,即2019年5月27日前向黄远反馈办理结果。

2019年5月24日,新会区市监局作出(新睦)市监S食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江门市新会区乐声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但新会区市监局没有在2019年5月27日前向黄远反馈办理结果,而是直到2019年8月20日才作出新市监(食品)投复〔2019〕53号《投诉举报答复函》并送达给黄远,明显超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的反馈期限。

新会区市监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黄远起诉要求确认新会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20年7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704行初487号行政判决,判决如下:确认新会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黄远的投诉举报作出答复违法。

附: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行初487号行政判决书

(二红推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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