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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高新法院:经营者采购商品时应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 未尽到就应当认定经营者系明知

发表于:2020-09-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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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3.15学雷锋做公益抗疫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9-18)422号

四川绵阳高新法院:

经营者采购商品时应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 

未尽到就应当认定经营者系“明知”

(原标题)涉案食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樱花”四川绵阳高新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古建方与大田县千峻网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8月24日,古建方在大田县千峻网店开设的淘宝网店上购买了“日式樱花果冻布丁礼盒水信玄饼少6枚女高颜值零食网红送生日礼物”9盒,付价款990元。2019年9月1日,古建方又在前述同一网店购买了同一商品50盒,付价款5000元。

涉案商品外包装盒上所帖标签载明:“品名:樱花果冻产品;类型:果味型凝胶果冻;保质期:12个月;配料表:葡萄糖浆、白砂糖、樱花(盐制樱花)、魔芋粉、卡拉胶、氧化钾、柠檬酸、柠檬酸钠、山梨酸钾、食用香精、胭脂红;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34020805908;产品标准号:GB/T19883;生产日期:2019年7月25日”等。

 经查询,“樱花”目前尚未被国家批准为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古建方认为涉案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遂起诉至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即退货退款5990元,并要求被告十倍赔偿59900元。

绵阳高新法院认为,涉案食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樱花”,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产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樱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退货款。

绵阳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提案答复的函》的意见,目前我国尚未将樱花作为新食品原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及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被告销售的案涉产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排除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此,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

2、无证据证实商家采购货物时,尽到法定查验义务,认定其为“明知”。支持10倍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者只有在明知其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一般应以其是否尽到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经营者采购货物时的查验义务为标准,销售者已尽到查验义务的,一般应认定其不属“明知”,除非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被告作为淘宝商家,其在采购案涉商品进行销售时,应当了解樱花是否属于我国批准认证的新食品原料并对其成分、配料含量以及卫生安全标准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迄今无据证实被告尽到了上述查验义务,事实上目前樱花尚未被国家批准为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

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系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进行销售,原告要求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2020年2月28日,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79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大田县千峻网店退还古建方货款5990元,并支付赔偿金59900元。古建方退还所购的“日式樱花果冻布丁礼盒水信玄饼少6枚女高颜值零食网红送生日礼物”59盒。

附: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79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推荐供稿)

古建方与大田县千峻网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 0792民初1772号

原告:古建方,女,汉族,生于1994年2月2日,住绵阳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霖,男,汉族,生于1994年5月13日,住四川省安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大田县千峻网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10号B幢106室虚拟产业园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2HOXM7K。

法定代表人:文千千。

原告古建方与被告大田县千峻网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建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田县千峻网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建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5990元(庭审中明确为:原告退货,被告退款,退货运费由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99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4日、9月1日,原告因生活需要,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u[220080085325])共计购买了“日式樱花果冻布丁礼盒水信玄饼少6枚女高颜值零食网红送生日礼物”59盒,合计支付5990元。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经查询:涉案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34020805908,经网上查询并无记录系假冒;涉案产品生产商:安徽省李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经网上查询并无记录系假冒;据了解,樱花尚未被国家批准为新资源食品。原告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生产及销售商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误食产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而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原料有明确规定,但是生产及销售厂家视而不见,原告认为涉案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大田县千峻网店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资料;2、订单信息;3、账单详情;4.快递详情;5.《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提案答复的函》。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4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淘宝网店上购买了“日式樱花果冻布丁礼盒水信玄饼少6枚女高颜值零食网红送生日礼物”9盒,商品总价为990元,订单号:591769537512929420,支付宝交易号:2019082422001118680550679973,付款时间:2019.8.2412:44:59,成交时间:2019.9.314:51:09,收货地址:古建方,86-188××××1245,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永兴镇高新区永兴镇综合市场草石街25号菜鸟驿站。2019年9月1日,原告又在被告同一网店购买了同一商品50盒,总价款为5000元,订单号:603290752515929420,支付宝交易号:2019090122001118680501305873,付款时间:2019.09.0114:05:25,收货地址同上。原告收到的商品外包装盒上所帖标签载明:“品名:樱花果冻产品类型:果味型凝胶果冻保质期:12个月配料表:葡萄糖浆、白砂糖、樱花(盐制樱花)、魔芋粉、卡拉胶、氧化钾、柠檬酸、柠檬酸钠、山梨酸钾、食用香精、胭脂红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34020805908产品标准号:GB/T19883食用方法:开盖即食、冷藏后风味更佳储藏条件:置于阴凉处保存、避免阳光直射生产商:安徽省李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锦业路8号生产日期:2019年7月25日产地:安徽省芜湖市电话:0553-74××××8传真:0553-7485679注意:无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使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原告收到上述商品后,经查询,樱花目前尚未被国家批准为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因此,原告认为涉案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被告十倍赔偿。

同时查明,1.2017年7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提案答复的函》中说明:“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使用樱花原材料列入《国家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委制定公布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措施,对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安全性审查等作出详细规定。申请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新食品原料申请。樱花品种繁多,各类樱花均缺少详细的成分分析信息,未发现我国有樱花作为传统食品广泛食用的记载,其作为食品食用的安全性尚需研究论证……”2.2017年9月25日,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提案答复的函》中说明:“一、关于盐渍樱花的农产品属性问题农产品的范围和定义按用途不同而分类各有差异。基于质量安全监管上的农产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按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解读,农产品定义中的‘农业活动’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通常是指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盐渍樱花是樱花经过盐渍后的产品,不归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农产品范围,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食品范围。对于食用花卉,《绿色食品食用花卉》(NY/T1506)标准仅包括“菊花、玫瑰花、金银花、茉莉花、金雀花、代代花、槐花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可食用花卉”。据了解,樱花尚未被国家批准为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淘宝购物信息、账单详情、快递详情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先后在被告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了涉案商品并两次共计支付了货款5990元。关于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根据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提案答复的函》的意见,目前我国尚未将樱花作为新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及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之规定,被告销售的案涉产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排除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此,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退货的运费应由被告承担。

关于原告主张十倍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销售者只有在明知其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一般应以其是否尽到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经营者采购货物时的查验义务为标准,销售者已尽到查验义务的,一般应认定其不属“明知”,除非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本案中,被告作为淘宝商家,其在采购案涉商品进行销售时,应当了解樱花是否属于我国批准认证的新食品原料并对其成分、配料含量以及卫生安全标准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迄今无据证实被告尽到了上述查验义务,事实上目前樱花尚未被国家批准为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系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进行销售,原告要求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田县千峻网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古建方货款人民币5990元并支付原告古建方赔偿金人民币59900元;

二、原告古建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在被告大田县千峻网店处所购的“日式樱花果冻布丁礼盒水信玄饼少6枚女高颜值零食网红送生日礼物”59盒(不能退还的商品,按照购买价格折价,在第一项赔偿金中抵扣),退货运费由被告大田县千峻网店自行承担。

本案受理费14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048元,由被告大田县千峻网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筱莉

人民陪审员  王志立

人民审判员  勾晓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秋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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