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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二审法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 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22万元!

发表于:2020-09-16 点击:

 

315学雷锋做公益抗疫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9-16)420号

3.15判例/深圳一、二审法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

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22万元!

郭栋与深圳市龙岗区符氏名酒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8年12月23日,郭栋在深圳市龙岗区符氏名酒商行(以下简称符氏名酒商行)处购买了12瓶“飞天茅台”,每瓶1700元,共付款20400元。

郭栋向深圳市质量监管局坂田市场监管所投诉,市监部门将涉案酒向贵州茅台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辨认,2018年12月27日,该公司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郭栋购买的12瓶飞天茅台非该公司生产,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郭栋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一赔十”,即符氏名酒商行退还购货款20400元,支付十倍购物款赔偿金204000元。

一、一审认为商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符氏名酒商行销售以假乱真的茅台酒,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符氏名酒商行未出庭抗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郭栋依法向符氏名酒商行要求退还货款20400元,同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20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7民初8449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符氏名酒商行向郭栋退还货款20400元,支付赔偿金204000元。

符氏名酒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商家上诉称郭栋系职业打假人,自己销售假冒酒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请求驳回其起诉。

符氏名酒商行上诉称,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郭栋单在深圳市、东莞市两地以产品不合格,产品标识不符规定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三倍或十倍赔偿的案件,就已有200多起,可以认定郭栋系职业打假人。故对职业打假人要求十倍赔偿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郭栋既就涉案白酒向公安机关报案,又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进行立案侦查。符氏名酒商行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该案件尚在处理中。故郭栋以民事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三、二审认为商家涉嫌销售假冒酒刑事犯罪,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商家举证不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与涉嫌销售假冒酒刑事案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郭栋在本案中主张为退货款及支付赔偿款。与符氏名酒商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该刑事案件无论侦查结果、审判结果如何,均只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从事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据此否认郭栋与符氏名酒商行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影响符氏名酒商行民事责任的承担。

符氏名酒商行以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主张应驳回郭栋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食品安全举证倒置,商家举证不能。

涉案白酒经贵州茅台酒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辨认,确定郭栋购买的12瓶飞天茅台非该公司生产,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符氏名酒商行亦未提交质量证书、检验报告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白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审认定涉案白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判决符氏名酒商行退换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2020年9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民终4569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4569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推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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