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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法院: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

发表于:2020-09-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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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学雷锋做公益抗疫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9-12)416号

3.15判例/涉案进口食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深圳罗湖法院: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

陈宝力与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玛露泰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4月25日,陈宝力在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处购买了日本原装进口的大力士芝士鱼肠600g一包,单价为77.88元。

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以下简称华润好来分店)系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超级市场)下属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陈宝力认为所购买的大力士芝士鱼肠,产地为日本宫城县,其为核污染重灾区。以其为产地的食品,需要严格的检验才能进口到我国。

而华润超级市场及华润好来分店作为销售商,未对其销售的食品尽到审查义务。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佛山市玛露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进口商及经销商,不仅不按照我国进口食品的规定进行报关检验审查,还通过非法途径,将未经过检验的有可能带有辐射的食品入境销售,严重侵害了我国消费者的权益。

陈宝力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被告连带向原告退回购买食品的费用77.88元;2、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778.80元。3、被告在省级报纸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

罗湖法院认为无检验检疫证明,商家举证不能,涉案进口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

1、商家提供的进口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与本案食品无关联性。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案涉商品为进口食品,被告华润超级市场、华润好来分店应当举证证明该食品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被告华润超级市场、华润好来分店作为销售者,提供的报关单以及检验检疫证明显示的食品进口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而原告购买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因此,上述报关单与检验检疫证明明显并非用于本案商品。

2、食品安全举证倒置,商家举证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已经明确“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在案涉产品并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情况下,被告华润超级市场、华润好来分店作为销售者依法应当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案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被告华润超级市场、华润好来分店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之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

3、商家未履行法定义务,认定为“明知”。

被告华润超级市场、华润好来分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经检验合格、包装符合规定及有合法来源的食品,是其法定基本义务。被告华润超级市场、华润好来分店未履行上述义务,足以认定其在提供产品时主观上存在明知。

4、商家销“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10倍赔偿。

被告华润超级市场、华润好来分店出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由于原告已经将涉案商品食用完毕,不可能予以退货,因此,原告请求退回货款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被告华润超级市场、华润好来分店登报赔礼道歉的请求,由于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此项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玛露泰贸易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并无证据显示上述两被告为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2020年5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10倍赔偿”,即一、华润好来分店支付陈宝力赔偿金778.8元;二、华润超级市场对上述华润好来分店的判决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推荐供稿)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03民初2017号

原告:陈宝力,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之,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321784。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诗,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219052111421。

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怡景路2008号深圳国家动漫画产业基地动漫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47107。

法定代表人:李峰。

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中路华润中心万象城第B4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2710M。

负责人:朱再喜。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英,女,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岗贝路1号15楼1512房(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04910X。

法定代表人:李淑珍。

被告:佛山市玛露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里广路85号之一4楼3A10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9RKK0L。

法定代表人:许良来。

原告陈宝力与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玛露泰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之、被告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玛露泰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向原告退回购买食品的费用77.88元;2、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778.80元;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856.68元;3、被告在省级报纸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5日,原告在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以下简称:华润好来分店)处购买了日本原装进口的大力士芝士鱼肠等商品。原告在食用所购商品后,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原告一日无意浏览到网易新闻的一则标题为《万一吃了日本“核污染区”的食品会怎么样?》的文章,文章中提到了受日本大地震影响,福岛第一核电站损毁极为严重,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到外部,当时在日本核电站周围检测到的放射性物质包括碘、铯、氢、氙、氪等元素。在这些放射性物质中,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主要是碘和铯。其中,碘131—旦被人体吸入,可能会引发甲状腺疾病,铯137主要是慢性危害,长期摄入含放射性元素的食物,会增加癌症、白血病、基因突变等的风险,并提到了日本的宫城县为核污染重灾区,以其为产地的食品,需要严格的检验才能进口到我国,而原告所购买的大力士芝士鱼肠,恰好就是产地为宫城县的食品。原告认为,被告华润超级市场及被告被告华润好来分店作为销售商,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尽到审查义务,而被告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佛山市玛露泰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进口商及经销商,不仅不按照我国进口食品的规定进行报关检验审查,还通过非法途径,将未经过检验的有可能带有辐射的食品入境销售,己经严重侵害了我国消费者的权益。综上,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据此,原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辩称,第一,原告没有购买视频及产品实物,仅提交了一份发票,无法证实该产品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第二,假使该产品从被告处购买,但该产品已经过合法的报关及检验检疫程序,被告已尽到了货物的审查义务,不存在原告所说的非法报关非法销售情况,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玛露泰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2019年4月25日,原告在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处购买了日本原装进口的大力士芝士鱼肠600g一包,单价为77.88元。

二、原告主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海合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57402019140901715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119000002834750001)、大力士芝士鱼肠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原告对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57402019140901715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119000002834750001)两份证据因被告无法提供原件,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依职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调查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该海关向我院提供了上述两份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原告对该海关出具的复印件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两份证据显示大力士芝士鱼肠等货物进口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

三、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系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下属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案涉商品为进口食品,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应当举证证明该食品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已经明确“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作为销售者提供的报关单以及检验检疫证明显示的食品进口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而原告购买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因此,上述报关单与检验检疫证明明显并非用于本案商品,在案涉产品并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情况下,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作为销售者依法应当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案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之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经检验合格、包装符合规定及有合法来源的食品,是其法定基本义务。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未履行上述义务,足以认定其在提供产品时主观上存在明知,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出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于原告已经将涉案商品食用完毕,不可能予以退货,因此,原告请求退回货款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登报赔礼道歉的请求,由于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此项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玛露泰贸易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并无证据显示上述两被告为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宝力赔偿金778.8元;

二、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的判决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宝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两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熙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吴海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小梅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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