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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芙蓉法院:涉案酒为假冒产品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发表于:2020-08-27 点击:

 

3.15学雷锋做公益抗疫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8-26)402号

 

长沙芙蓉法院:涉案酒为假冒产品,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谢文红与长沙市芙蓉区雨婷烟酒店、李军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018年9月8日、9日,谢文红分别在长沙市芙蓉区雨婷烟酒店(以下简称雨婷烟酒店)购买了4瓶“国窖1573”酒及6瓶“五粮液”酒,共计花费8180元。雨婷烟酒店出具了收款收据。

2019年6月,谢文红向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投诉举报书》,请求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市场监管局分别向厂家出具鉴定委托书。

随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结论为:涉案4瓶国窖1573酒不是其公司产品。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结论为:涉案6瓶五粮液酒均属于假冒其公司五粮液牌注册商标。

谢文红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判决李军长、雨婷烟酒店退还货款8180元,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81800元。

 法院认为涉案酒为假冒产品,商家举证不能,支持“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认为,李军长既不是雨婷烟酒店登记的经营者,也不是实际经营者,且,李军长也未实施侵权行为,故谢文红诉求李军长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谢文红向雨婷烟酒店购买了4瓶“国窖1573”酒及6瓶“五粮液”酒,并支付了8180元,但该10瓶酒均被鉴定为假冒产品。故雨婷烟酒店应当向谢文红赔偿货款损失818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雨婷烟酒店所销售的涉案白酒为假冒产品,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白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认定涉案白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雨婷烟酒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向谢文红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即81800元。

综上所述,2020年8月6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02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一、雨婷烟酒店向谢文红退还货款8180元,赔偿81800元。

据谢文红透露,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

(二红推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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