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光之声-关注热点、焦点、疑点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奋勇前行...

叶光·打假·维权

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

http://www.yeguang315.com

3.15判例/蓝臻奶粉不符合安全标准,美赞臣被判十倍赔偿

发表于:2020-06-03 点击:

 

图片1.jpg

 

315学雷锋做公益抗疫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5-27)314号

3.15判例/蓝臻奶粉不符合安全标准,美赞臣被判十倍赔偿

已更换外包装

五谷讲坛 2020-05-25 09:45:40

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称,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5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则发布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食品安全自查、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检验能力和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信息记录等情况。

“近年来,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抽检合格率处于历史最高水平,主流品牌的抽检合格率持续在100%左右,”乳业资深专家王丁棉等行业人士告诉《五谷财经》,但是,一些进口奶粉在标签标识上存在问题或瑕疵,甚至还为此摊上了官司,这也是有关部门加大标签标识管理的一个主要原因。

以蓝臻幼儿配方奶粉为例,罐体侧面有“乳铁蛋白、DHA、MFGM卓智臻选组合”字样及花形组图;背面标注配料:乳糖、全脂乳粉、浓缩乳清蛋白粉、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DHA,来源:金枪鱼)、乳铁蛋白等,但未标注MFGM;营养成分表中亦未标注MFGM的含量。美赞臣则是蓝臻幼儿配方奶粉的进口商。

对此,有消费者在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10罐蓝臻幼儿配方奶粉之后,对美赞臣提出了质疑,并将美赞臣告上了法庭,经历了一审和二审。

美赞臣认为,蓝臻“乳铁蛋白、DHA、MFGM、卓智臻选组合”的表述及图整体仅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但同时亦在二审中提交本院的民事答辩状中自认“从某种程度上讲食品包装上的商标属于广义标签的一部分”。

二审本院认为,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2.2条规定,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均为食品标签。

因此,尽管“MFGM”是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也未在蓝臻罐体其他部位单独标示,但其仍然属于食品标签的范畴,应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调整。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MFGM作为一种成分物质,被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注册使用,应认为系美赞臣对奶粉(蓝臻)中含有MFGM这一成分的特殊强调。因此,含有“MFGM”的注册商标属于食品标签,并构成对MFGM这一物质的特殊强调。

根据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规定为强制性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均应遵守此项规定。

虽美赞臣辩称并未特殊强调MFGM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但其将MFGM与乳铁蛋白、DHA这两种物质相结合并与“卓智臻选组合”字样相组合,起到了暗示MFGM对婴幼儿智力发育有益的作用。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因此,涉案奶粉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至于美赞臣主张的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表明涉案奶粉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相关检测报告未能反映其就涉案奶粉标签所作检测范围是否包含含有“MFGM”的商标。

综合美赞臣提供的其他证据,在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举报答复书》中明确载明“MFGM”字样和花形图样与其他元素整体仅作为产品商标使用,因此,更加印证了相关检测报告的标签检测范围是否包含“MFGM”商标存在疑问。

因美赞臣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之处,二审法院认为,就检测报告的证明力而言,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本院对美赞臣关于涉案奶粉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不予采信。

业内人士告诉《五谷财经》,国家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实行强制性管理,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可以借助标签来了解食品名称、原料、保质期等相关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是否购买食品以及购买何种食品作出理性的选择。因此,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最直接的方式。

美赞臣自述MFGM是广泛存在于人乳和牛乳中难以直接检测的混合物质,且并无任何特殊作用,但仍在涉案奶粉标签中特殊强调含有MFGM并暗示对婴幼儿智力发育有益,已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涉案奶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根据规定赔偿。

对此,二审法院判决,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而美赞臣则要给予消费者十倍的赔偿。

对此,美赞臣表示不服,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申请再审审查,但却被驳回了再审申请。

《五谷财经》注意到,经历此次败诉之后,美赞臣也悄然对蓝臻的外包装进行了更改,目前在售的蓝臻在标签上已经全部符合规定了。 

实际上,近年来,由于进口奶粉在标签标识上操作不够规范,甚至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被投诉、状告的案例屡出不穷。

2020年4月3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宁波欢蓓贝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INDUSTRIASLACTEAS ASTURIANAS, S.A.(简称:ILAS集团)生产的安莱俪依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维生素D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无独有偶!

2019年6月20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缙云县孩子王母婴用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判决被告胡某某、缙云县孩子王母婴用品店共同支付赔偿金82242.9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缙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被告胡某某、缙云县孩子王母婴用品店公开销售的部分“德国爱他美(Aptamil)”2段、3段婴幼儿配方奶粉蛋白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业内人士看来,标签标识应该是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很明确的意思表达,不应该误导消费者。

二红推荐

 

附:於先锋与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沪03民终30

 

上诉人(原审原告):於先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光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ENDARYAN,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於先锋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超市)、被上诉人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赞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於先锋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沪71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二、改判被上诉人欧尚超市承担退货责任,退还货款人民币3,980元(以下币种同);三、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赔偿39,800元。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食品安全标准理解适用错误。依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MFGM是涉案奶粉宣传的添加、含有的营养成分,应该在成品中标注含量,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商品商标中标注的MFGM是含有蛋白质、脂质等多项物质的混合物,属于乳清蛋白粉里自带的成分,於先锋在没有证据证明商品中单独添加MFGM的情况下,配料中未标注MFGM并无不妥,更无须注明含量”是错误的。二、涉案奶粉故意采用注册商标的方式规避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美赞臣公司故意注册含有“MFGM”的商标,规避法律,实则就是为了在食品标签上强调MFGM。三、MFGM成分不明,包括GB1167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等全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中均未提到过MFGM这种成分,在其他品牌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及乳制品的宣传中也未涉及MFGM。四、美赞臣公司制造MFGM概念欺骗消费者,如按照美赞臣公司所言MFGM是乳清蛋白粉自带成分则MFGM并没有特别之处。五、一审判决错误认可了MFGM的合法性。七、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检测报告、政府部门回复等不能作为证据。

欧尚超市未作答辩。

美赞臣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涉案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以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相关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均表明,涉案奶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实质标准及形式标准。二、涉案奶粉并未特别标注“MFGM”字样,仅在商标中出现,亦未突出显示,在产品的其他部分也未有标注。三、商标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商标经依法注册合法有效。四、MFGM并非单独添加,而是一种成分丰富的混合物。五、美赞臣公司并无捏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MFGM是否有特别之处和本案无关。六、MFGM是成分丰富的混合物,并不是单一物质,无需单独标注。

於先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欧尚超市承担退货责任,退货金额3,980元;二、判令欧尚超市、美赞臣公司共同支付赔偿金39,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8日,於先锋在欧尚超市购买美赞臣蓝臻幼儿配方奶粉(900g/罐)10罐,共支付3,980元。罐体侧面有“乳铁蛋白、DHA、MFGM卓智臻选组合”字样及花形组图;背面标注配料:乳糖、全脂乳粉、浓缩乳清蛋白粉、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DHA,来源:金枪鱼)、乳铁蛋白等,但未标注MFGM;营养成分表中亦未标注MFGM的含量。美赞臣公司是该商品的进口商。

另查明,涉案商品具有: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符合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或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号)的标准要求;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标签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水分和灰分符合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或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的标准要求;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标签的格式版面满足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

再查,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针对美赞臣公司提交的《关于美赞臣蓝臻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投诉处理情况的咨询函》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复函,答复如下:就举报人举报你公司涉嫌在所销售的美赞臣蓝臻系列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销售的原产国为荷兰的美赞臣蓝臻系列婴幼儿配方奶粉在进口环节由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在流通环节由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合格;同时,我局对该系列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合格。因此,我局认为美赞臣蓝臻婴幼儿配方奶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暂未发现该系列产品存在举报人所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审过程中,於先锋与美赞臣公司共同确认:涉案商品外包装上的“乳铁蛋白、DHA、MFGM卓智臻选组合”字样及花形组图整体作为产品的商标使用,“MFGM”字样为该商标的一部分;MFGM(乳脂球膜)是乳清蛋白粉里自带的成分,人乳和牛乳中均含有该天然物质,并非单独添加。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的事实以及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依法可以主张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於先锋与欧尚超市之间就涉案商品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美赞臣公司系该商品的进口商,现於先锋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美赞臣公司关于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及其为不适格主体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依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一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商品是否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以及涉案商品是否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商品商标中标注的MFGM是含有蛋白质、脂质等多项物质的混合物,属于乳清蛋白粉里自带的成分,於先锋在没有证据证明商品中单独添加MFGM的情况下,配料中未标注MFGM并无不妥,更无须注明含量。涉案商品是进口食品,美赞臣公司提供了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广州市级检验机构出具的多份检验合格报告,均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的各项国家标准;其提供的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咨询事项的复函》亦印证了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於先锋主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无确凿证据为证,一审法院难以采信,於先锋要求欧尚超市、美赞臣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於先锋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0元,由於先锋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未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新的证据。被上诉人美赞臣公司于举证期限内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一份,证明美赞臣公司销售的产品符合检疫要求。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形成于本案一审诉讼前,依法不属于新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认可并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於先锋所购奶粉罐体侧面有一花型图案,花蕾中心以六边蜂窝状排列,一个较大六边形居中、六个较小六边形环绕周围。在大六边形中标注有“卓智臻选组合”字样,上方三个小六边形从左到右依次标注“乳铁蛋白”、“DHA”、“MFGM”字样。具体图案如下(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商标标注内容是否属于食品标签。二、涉案奶粉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涉案奶粉的商标标注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一、商标标注内容是否属于食品标签

美赞臣公司认为,涉案“乳铁蛋白、DHA、MFGM、卓智臻选组合”的表述及图整体仅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但同时亦在二审中提交本院的民事答辩状中自认“从某种程度上讲食品包装上的商标属于广义标签的一部分”。本院认为,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2.2条规定,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均为食品标签。因此,尽管“MFGM”是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也未在涉案奶粉罐体其他部位单独标示,但其仍然属于食品标签的范畴,应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调整。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MFGM作为一种成分物质,被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注册使用,应认为系美赞臣公司对奶粉中含有MFGM这一成分的特殊强调。因此,含有“MFGM”的注册商标属于食品标签,并构成对MFGM这一物质的特殊强调。

二、涉案奶粉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通则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规定为强制性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均应遵守此项规定。虽美赞臣公司辩称并未特殊强调MFGM为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但其将MFGM与乳铁蛋白、DHA这两种物质相结合并与“卓智臻选组合”字样相组合,起到了暗示MFGM对婴幼儿智力发育有益的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6号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因此,涉案奶粉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至于美赞臣公司主张的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表明涉案奶粉标签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本院认为,相关检测报告未能反映其就涉案奶粉标签所作检测范围是否包含含有“MFGM”的商标。综合美赞臣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在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举报答复书》中明确载明“MFGM”字样和花形图样与其他元素整体仅作为产品商标使用,因此,更加印证了相关检测报告的标签检测范围是否包含“MFGM”商标存在疑问。因美赞臣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之处,本院认为,就检测报告的证明力而言,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本院对美赞臣公司关于涉案奶粉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不予采信。

三、涉案奶粉的商标标注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国家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实行强制性管理,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可以借助标签来了解食品名称、原料、保质期等相关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是否购买食品以及购买何种食品作出理性的选择。因此,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最直接的方式。美赞臣公司自述MFGM是广泛存在于人乳和牛乳中难以直接检测的混合物质,且并无任何特殊作用,但仍在涉案奶粉标签中特殊强调含有MFGM并暗示对婴幼儿智力发育有益,已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据此,涉案奶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

综上所述,於先锋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但上诉人於先锋请求两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院认为,美赞臣公司作为进口商对涉案奶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属明知,而欧尚超市作为零售环节经营者尚不构成明知,故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於先锋货款3,980元;

三、被上诉人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於先锋3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负担81元,被上诉人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8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倪春

审判员  姚建

审判员  鲍韵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

书记员  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责任编辑:non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ICP备05000872号 公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备案号:50010501500072

版权所有(1998--2015):叶光之声.叶光打假维权网 后台管理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鹞子丘路62号1幢0811室(龙湖新壹街1号楼) 邮 编:400020 

电 话:13193161817 QQ群:84345578 E-mail:yeguang315@163.com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