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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判例|进口红葡萄酒超过保质期等海口中院:再审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75万元!

发表于:2020-04-1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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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学雷锋做公益抗疫事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抗疫奖字(2020-4-16)261号

3.15判例|进口红葡萄酒超过保质期等

海口中院:再审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75万元!

优化营商环境,销售商更应谨慎履行食品质量和安全法定义务。

本案再审认为,当前,海南省正在建设自由贸易港,对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市场经营主体更加诚实守信,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安全食品,自觉承担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责任。

立兴商行作为个体经营户更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严守道德底线,严格约束、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高度关注并及时查验其出售食品所标注的保质期,谨慎履行其作为销售商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所负的法定义务。

 

2017年3月25日,任满仓在李小玲经营的海口市美兰区立兴商行购买了5瓶单价为15000元的都夏美隆拉菲红葡萄酒,共支付价款75000元。任满仓向卖家明确表示用于收藏。涉案5瓶红葡萄酒正面标注“1978”,载明生产日期为1980年2月8日,保质期为30年。

购买后,任满仓以立兴商行销售过期葡萄酒为由,向食药监部门投诉。2018年11月7日,食药监部门以立兴商行未在进货台账上记录涉案食品并保存相关凭证、其销售超过中文标签标注保质期的涉案红葡萄酒的行为违法,决定作出行政处罚534800元。

任满仓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判令立兴商行退回购物款750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750000元。

一、一二审认为“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使用涉案酒未造成伤害,判决支持退货款,不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任满仓明确表示在购买时明知涉案红葡萄酒超过保质期而仍然购买,并于购买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食药部门也对立兴商行进行了行政处罚。

任满仓之前在全国各地法院已就其他商品的类似问题提起过诉讼。可见任满仓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故任满仓购买涉案酒不具有消费者身份。

任满仓亦未举证证明其因使用涉案酒受到伤害的事实存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08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立兴商行返还任满仓购物款75000元,驳回任满仓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民终4039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满仓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海南高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琼民申1046号民事裁定,指令海口中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认为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即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获利不是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理由,改判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

(一)优化营商环境,销售商更应谨慎履行食品质量和安全法定义务。

再审认为,当前,海南省正在建设自由贸易港,对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市场经营主体更加诚实守信,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安全食品,自觉承担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责任。

立兴商行作为个体经营户更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严守道德底线,严格约束、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高度关注并及时查验其出售食品所标注的保质期,谨慎履行其作为销售商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所负的法定义务。

(二)涉案酒超过保质期、无合法进口来源等,立兴商行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再审审理认为,依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立兴商行销售的涉案红葡萄酒瓶身未标准酒精度数(不具备豁免标示保质期的情形),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示保质期,并受此保质期的约束,履行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下架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立兴商行向任满仓销售涉案红葡萄酒时,该酒已超过瓶身载明的保质期,应属于不安全食品;且立兴商行无法提供涉案红葡萄酒的合法进口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未在进货台账上记录涉案食品并保存相关凭证,应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三)任满仓购买的涉案红葡萄酒属于生活资料,应认定其具有消费者身份。

再审认为,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是指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在生活中各种需要的过程,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即法律并没有对消费的具体形式、内容和目的做出限制,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应以其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其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购买、使用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其权益即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即具备消费者身份。

因此,任满仓购买涉案红葡萄酒的目的不应成为限制认定其消费者身份的依据。其购买的涉案红葡萄酒属于生活资料,故应认定其具备消费者身份。

(四)“知假买假”和获利不是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理由。

    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赔偿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任满仓虽在购买时明知涉案红葡萄酒超过瓶身载明的保质期,其在全国各地法院也有多起类似“知假买假”纠纷诉讼,其“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但“知假买假”和获利目的并不是经营者可以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理由。

且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提起诉讼,都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自觉履行诚信经营义务和对食品质量、安全所负的法定义务,促使广大消费者更加注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得到进一步落实,推动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更加健康和谐。

因此,经营者关于任满仓“知假买假”和据此获利,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的该项抗辩理由,应不予采信。

(五)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故任满仓虽未食用涉案红葡萄酒,未能证明其据此遭受人身损害,但并不影响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综上,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任满仓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2020年3月30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琼01民再1号民事判决,再审判决:改判支持“退一赔十”,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李小玲应向任满仓返还购物款750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750000元。

(二红推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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