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购假索赔”民事案件错当“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办理上海一中院:撤销原一审裁定,指令其审理!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85号
一、基本案情
1、打假人网购多份问题食品,诉请“退一赔十”。
打假人朱海彬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在周强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多份产品,并付款。收到货物后,朱海彬发现产品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示,且周强所售产品属于明确禁止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的地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致病风险。
朱海彬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退一赔十”,即判令周强退还购物款4530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45300元。
2、商家以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报案。
周强认为朱海彬网购多份产品后,以申请退钱不退货、十倍赔偿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5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西渡派出所(先以行政案件)登记受案。
二、一审认为打假人多次“网购索赔”,有“敲诈勒索”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
朱海彬与周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人员(周强)已就多次网购,并通过主张十倍赔偿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19年6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20民初13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海彬的起诉。
朱海彬不服一审裁定,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其审理。
1、朱海彬认为“购假索赔”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构成犯罪。
朱海彬上诉认为,自己“购假索赔”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范畴,十倍索赔金额符合法律规定范围,不存在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也不存在客观上“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二审认为“本案存在犯罪嫌疑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周强)虽就本案事实向公安机关予以报案,但公安机关并未作出立案决定。同时就现有证据材料来看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尚缺乏相关依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以纠正。
2019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民终109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原审民事裁定,指令其审理。
附:
上海市奉贤区公安局有关材料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3202号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0931号民事裁定书
(张晓红、邢志红供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