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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区法院:判决支持打假人“10倍惩罚性赔偿”

发表于:2019-11-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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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普通食品标签“标示保健功能”
天津河东区法院:判决支持打假人“10倍惩罚性赔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80号

 

    运长坤与深圳市天杞园云商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涉案18盒枸杞芽茶,标签标注“具有很好的降三高、安神等作用”且标明了降三高的具体使用方法,普通食品标示宣传有保健功能,不属于标签瑕疵,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判决支持“退一赔十”。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7日,运长坤在深圳市天杞园云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杞园公司)开设的天猫“天杞园旗舰店”购买了“天杞园宁夏中宁正宗无果枸杞芽尖茶124g礼盒装”18盒,单价139元,共计2502元。

    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明:品名为枸杞芽茶,配料为无果枸杞嫩芽,净含量124克,生产许可证::QS6400314020134,执行标准:DBS64/684等。

    该产品外包装另标明:本产品为“0”添加有机保健食品,它具有很好的降三高、安神等作用,请您放心使用。使用方法如下:1、降血压……2、降血糖……3、降血脂……注意:低血压患者严禁使用,正常人每次5克,饮茶水具有很好的安神作用。

    运长坤进一步查询,认为涉案食品不符合其执行标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为维护合法权利,运长坤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退一赔十”,即判令天杞园公司退回货款2502元,并十倍赔偿25020元。

    二、法院认为涉案食品“标示有保健功能”,生产许可证号不符合国家编制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该产品执行DBS64/684号食品安全标准,但涉案产品标明该产品“具有很好的降三高、安神等作用”且标明了降三高的具体使用方法,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要求,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同时涉案产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不符合国家编制标准,按照该许可证号未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到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因此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运长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2019年7月12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

    津010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诉求,即天杞园公司退还运长坤货款2502元并赔偿运长坤25020元;运长坤返还购买的18盒枸杞芽茶。

    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

    (张晓红、邢志红供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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