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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洋酒无中文标签,广东三级法院支持打假人10倍赔偿

发表于:2019-01-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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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8)53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7月间,向云福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恭发商行(以下简称恭发商行)处分四次购买了共13瓶“1L轩尼诗VSOP”洋酒,合计总价款为5910元,该进口洋酒无中文标签。

    随后向云福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食药监局投诉,食药监局认定涉案进口洋酒无合法来源,并作出行政处罚。

    向云福认为涉案进口洋酒无中文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恭发商行退还货款591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9100元。

    二、深圳市一、二审法院支持“知假买假”,支持10倍赔偿。

    庭审中,恭发商行辩称:向云福在深圳市法院有大量的“买一赔十”的案件,所诉对象包括大量商场、超市,明知标签瑕疵而购买,属于职业打假人,不是《消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者。二审时,恭发商行向法院还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文、《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恭发商行同时辩称:涉案进口洋酒没有中文标签,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但书规定的“标签瑕疵”。故无需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恭发商行销售的涉案洋酒为进口食品,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中文标签,且未举证证明该产品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应当认定涉案洋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恭发商行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本案中恭发商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向云福购买食品是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或是为了生产经营。向云福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恭发商行认为向云福不属于真实的消费者故无需支付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2017年5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民初2279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支持“退一赔十”,即恭发商行向向云福退还货款591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9100元;向云福退还涉案13瓶洋酒。

    9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民终1237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广东省高院驳回商家再审申请。

    恭发商行不服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涉案1L轩尼诗VSOP洋酒均没有中文标签,系进口类食品,且已被深圳市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为无合法来源并予以行政处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恭发商行所销售的涉案洋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正确。

    二审法院结合恭发商行没有证据证明向云福将所购买的食品系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或是生产经营等事实,认定向云福的购买行为属消费行为并无不当。又认为恭发商行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食品安全法》充分保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消费的精神。

    2018年12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民申90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恭发商行的再审申请。

    附广东省三级法院判决。

             (张晓红、 邢志红供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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