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8)49号
一、购假索赔被检察院错捕、不起诉,打假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刘明、刘聪、孙振海、高大丽等四人因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要求商家十倍赔偿,被天津塘沽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刑拘,被塘沽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9月,天津塘沽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刘明、刘聪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9月27日,刘明、刘聪向天津塘沽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内容:“请求事项:1、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对请求人采取逮捕措施,赔偿被错误关押276天的赔偿金78588.24 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两项共计278,588.24元;2、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人赔礼道歉,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公安提复议,二红再发文,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10月29日,塘沽检察院约请刘明、刘聪面谈了解情况,同时告知说塘沽公安对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
11月2日,二红(张晓红、邢志红)再发文《请求上级检察机关依法驳回天津塘沽公安的复议(复核)申请》。
11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答复函》(津滨检控复字[2018]22号),内容;“张晓红、邢志红: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已将你提交的材料转天津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8年11月20日,天津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刘明、刘聪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津滨检塘赔决[2018]1、2号),
其中津滨检塘赔决[2018]2号内容:“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刘明系本院批准逮捕,又经起诉审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本院作为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本院决定;
一、侵犯赔偿请求人刘明人身自由权,向其支付赔偿金78588.24元;
二、对赔偿请求人刘明造成的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向赔偿请求人刘明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
附: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
消法研究会简报:购假索赔被错捕,对打假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晓红、邢志红供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