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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知假买假”,法院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

发表于:2018-11-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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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315法律网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相应的涉互联网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杭州互联网法院应运成立,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和保障网络强国建设,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努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总结经验使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概念进入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互联网案件审理及审判经验的总结,积极探索涉互联网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律,充分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共10个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典型案例遵循立法本意、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法规,对统一涉互联网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其中2号案例: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涉案进口奶粉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原告“知假买假”多次大数量购买,被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进口食品,法院依法判决经营者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
  一、基本案情:
  原告徐瑞云在2016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9日,分4次在被告敬子桥经营的淘宝店购买了5043.50元的俄罗斯进口奶粉。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徐瑞云认为敬子桥销售的前述食品系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同时,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进入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对交易服务平台的监管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
  请求:1、判令被告敬子桥向原告退还货款5,043.50元;2、判令被告敬子桥向原告赔偿50,435元;3、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敬子桥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淘宝公司辩称:原告并非基于生活需要消费购买,原告并非适格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原告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过分保护。
  二、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敬子桥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本院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被告敬子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敬子桥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告徐瑞云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9月11日,法院作出(2017)沪710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敬子桥退还原告徐瑞云货款5,043.50元及赔偿50,435元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2号典型案例再次表明“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院没有正面直接回应被告淘宝公司对原告“知假买假”是否消费者身份的质疑,而直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支持10倍赔偿的判决。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指导案例23号,孙**诉南京**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食药安全关涉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对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近些年,食药安全领域由于重大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到公众健康,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威胁,使我国面临着极为严峻的食药安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作为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再次表明了食品安全问题“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2号典型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切实提高案件审理水平。同时,也为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从业者经营行为提供指引,保障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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