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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成都市中院以法律和改革思维支持食品打假索赔

发表于:2018-10-23 点击: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8)41号

一、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字8112号:判决伪劣茶叶销售商10倍赔偿。
    消费者网购价值5140元“菊花普洱茶”,一审法院认定:生产厂家景洪市大渡岗茶珍茶厂早于2016年8月3日已经注销,该厂家2016年8月3日已不存在,但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却为2017年4月18日。很显然,涉案食品为三无产品。另,涉案食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22111-2008,该标准的名称为:《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根据该标准规定,普洱茶是以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并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成,具有独特品质特征的茶叶,其原料为“鲜叶”,并没有添加“菊花”的加工工艺,故涉案产品不符合GB/T22111-2008的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销售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
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字11346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一审判决,支持10倍赔偿。
    销售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认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瑕疵标签情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支持民间打假索赔,并发布两起典型案例,要求全社会学习,且还发布一起打假索赔案例作为十大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案件,要求全社会学习;2017年打假索赔案例再被纳入全国司法考试题中,作为每一个法律人必须学习考试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曾发文《让每一个人都能以我们的良知和正义“站出来”说“不”》呼吁支持民间打假索赔;2018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关系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领域,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
    食药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和改革的意义就是要让中国社会走出“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怪圈,从制度上为社会大众的生活及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律和改革思维支持食品打假索赔,再次体现了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社会意义和立法目的。

      (史瑞杰供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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