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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批量“购假索赔”,规范“橄榄调和油”标签欺诈

发表于:2018-10-11 点击:

职业打假人批量“购假索赔”,规范“橄榄调和油”标签欺诈
——“标签欺诈”不能等同于“标签瑕疵”

 

 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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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橄榄调和油标签问题“强调橄榄油而未标明含量”,被打假人批量购假索赔。
    中国消费者报2018年9月28日《这种食用油,超市为啥不敢再卖了?原因是“赔”惨了》文报道:
    前几年在各地超市非常流行的多个品牌的“橄榄××调和油”,商家宣传称“性价比高、营养健康”,价格比纯××油要贵很多。“橄榄××调和油”包装上绿色橄榄非常醒目,商品名称和图案都主打橄榄油,标签强调了橄榄油,却没有标明含量比例,隐瞒真实情况(拿去检测,有的橄榄油的比例实际只含5%,甚至更低),构成欺诈,被各地职业打假人大批购买,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中国裁判文书网资料显示,2015年以来该网公示的针对“橄榄××调和油”标签问题,各地法院要求厂商“退一赔十”的诉讼共有682起(含一审二审)(截至9月27日)。从判决书内容来看,索赔者的身份几乎全是“职业打假人”,有的涉及的诉讼甚至多达有数十条。
    二、橄榄调和油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法院支持“退一赔十”。
    记者从上述682份判决书中,共检索到2017年北京市法院系统作出的19份终审判决书。其中,17份判决书判决显示,超市经营者败诉,被判“退一赔十”。
    判决赔偿金额方面,最高的为26.5万余元,经营者为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最低的为128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涉及“多力”橄榄葵花调和油和乐购超市的案件颇有代表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4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如果食品的营养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该食品即应当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最终,法院认定商家对“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但未对橄榄油的添加量进行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特别在判决书中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加注重营养的均衡。涉案商品的标签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将可能使消费者对调和油中橄榄油的含量产生错误认识,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也会造成误导,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营养均衡摄入。
    三、被批量“惩罚性赔偿”后,商家得改正。
    经过各地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后,近日记者在北京走访了多家超市门店,发现已经很难看到“橄榄××调和油”的踪迹,从标签图片上来看,虽然多数还在“强调”橄榄油,但在标签配料表上明示橄榄油的含量已较普遍,食用调和油消费更加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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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标签欺诈”不等于“标签瑕疵”。
    除以上报道橄榄××调和油“标签强调了橄榄油,而未标明含量”的问题外。诸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羊绒标注为含量100%实际检测却不含羊绒;阿斯巴甜其后未标明(含苯丙氨酸)等等”。这些食品(商品)标签标识违反法律规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标示不当或标示缺失,虚假告知或隐瞒真相,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已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明显构成欺诈。依现行的《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三倍或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些“标签欺诈”违法问题大量充斥于市场,都属于“假货”的范畴,较容易发现,群众民事打假的案子数量就较多。
    “标签瑕疵”是指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如“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实质内容,这些问题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故不能将“标签欺诈”的标示不当或标示缺失等同于“标签瑕疵”。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2015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释义:“3.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食品标签、说明书中的一些瑕疵,例如计量单位英文字母的大小写错误,虽然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类情况下生产经营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立法机关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但书规定。根据这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张晓红、邢志红供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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