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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橄榄调和油追踪81]部分法院法官食药监管人员采用“非法依据”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开托

发表于:2017-04-26 点击:

    自消费者向各地法院提起诉讼违法橄榄调和油后,生产者纷纷拿出一些“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脂及油料分技术委员会”、“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脂及油料分技术工作组”、“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等,关于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示的回复函,这些回函均认定,橄榄调和油不标注橄榄油含量符合GB7718标准。作为执法者本应知晓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相关法律,那就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然而个别法院法官、食药监管人员却视而不见,采信了这些回函中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的案例对着干。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此答复: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我委已依法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畴的食品国家标准转交给国家卫生计划生委管理,我委无“可以解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授权证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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