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橄榄调和油法院精彩判词(原文部分选摘),消费者可根据你所在地区法院,在以下问题上有不同看法时提出。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 粤0305民初14013号
销售者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知”情形的问题。其一,对于已颁布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该法)及该法设定的强制性义务和禁止性义务,对于销售者而言应属明知。其二,该法第四条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义务做了概括性规定:该法第四章特别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食品销售者必须配备合格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其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查验以切实履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而非仅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场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强制性义务或禁止性义务的不履行即为明知情形,故本院对于被告不属于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知”情形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黔01民终5321号
原判认定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标示橄榄油添加量或含量属于外包装瑕疵,但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所述的“瑕疵”,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等方面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造成误导。本案中,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标示橄榄油添加量或含量,本身就是重大而明显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律所规定的“瑕疵”,故不能援引有关“瑕疵”的规定予以免责。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5民终8196号
本院认为,涉案产品的包装颜色、图案、文字给普通消费者的第一印象是“橄榄”概念,橄榄油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元素。因此其外包装已经对橄榄油起到了特别强调的作用,构成了对橄榄油的特别强调。特别强调并非仅仅限于文字强调。橄榄油应当认定是有价值、有特性成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标明含量。本案涉案产品未标注橄榄油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