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案涉商品是否应当标示橄榄油添加量和含量,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滨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范围。”“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技术委员会并非法律解释机关,其关于食用植物调和油中不标橄榄油含量符合行业标准的回复,本院不予采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川01民终4595号判决书中,斩钉截铁的司法语言,回答了近段时间少数法院法官和食药监管官员不能正确理解的上述两个问题(见判决书第8页)。认定上诉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长寿花橄榄玉米调和油“未标示橄榄油添加量或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按十倍价款赔偿消费者。